中國有沒有父債子償_父債子償現在是否有法律依據?
特邀律師
法律上沒有父債子還的規定,所謂的父債子還是有條件的,一般情形是指父親去世后,其生前欠下了債務,債權人在主張債權的時候,會找繼承人主張,如果被繼承人遺留有合法財產,繼承人負有用父親的遺產償還債務的義務和責任,遺產有余額的,繼承人可以依法繼承,但如果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的,繼承人不能繼承遺產但也無承擔債務的義務.
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系的存在而混同。
父債是父親作為主體與他人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與子女無關。
《繼承法》第33條規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這一規定要求兒子作為繼承人要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償還被繼承人所欠債務, 但這不是“父債子還”。
作為繼承人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繼承遺產的情況, 來決定是否需要償還父親生前所欠債務的數額。如果愿意償還父親的舊債,就不用受遺產實際價值的限制了。
父債子償沒有法律依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原則上,對他人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2,在繼承的情形下,在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如遺產不足清償的,對超過的部分不承擔責任;放棄繼承的,不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3,如承諾代父清償債務的,在承諾范圍內承擔責任。
父債子償,天經地義你認為呢?
按照繼承法的看待這個問題。如果兒子繼承了父親的遺產,兒子就應該償還父親的債務。兒子繼承父親的財產,就應當承擔責任和義務。兒子如果放棄繼承父親的財產權,父親的財產多少來償還所欠債。這種情況就沒有父債子償的說法了。也沒有所謂天經地義的道理而言。
我國最新法律規定在繼承父親遺產,接受父親贈予,使用父親所借財務的情況時,兒子同時需要償還父親的債務。除此之外的父債子償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我們在生活中應多了解法律常識才能避免自己掉入法律盲坑。根據《合同法》之規定,借款關系一旦形成,除非雙方當事人協議變更,否則對雙方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此時的還款人僅能確定為訂立合同時的借款人。因此,父債子還并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在以下情況,子應當代替父親償還債務:
1、接受了父親的贈與,造成父親的債務不能償還,不論這種贈于是有意識還是無意識;
2、從父親那里繼承了遺產,在接受遺產范圍內,承擔債務;
3、父親借的債務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別是用于子的生活,而子又是與父親一起生活。在我們國家,很多的時候,父借款是為了家庭生活,也不排除是為了子女的生活培養,所以,到底是花了借的錢,是不容易區分的;如果父亡故后,子拒絕歸還,法律上雖然沒有什么責任,但不符合道德傳統,所以,我們還是提倡在子自愿的情況下,在能力范圍內,代替父償還債務,以減少社會糾紛,發揚光榮傳統和社會公德。在法律上,兒女沒有替父母償還債務的義務。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債是父親作為主體與他人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與子女無關。根據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這一規定要求兒子作為繼承人要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償還被繼承人所欠債務,但這不是“父債子還”。作為繼承人你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繼承遺產的情況,來決定是否需要償還父親生前所欠債務的數額。如果你愿意償還父親的舊債,就不用受遺產實際價值的限制了。綜上,“父債子還”的說法是不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