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存在父債子還嗎_“父債子還”合理嗎?
特邀律師
父債子還是傳統觀點。父親留下的個人債務子女沒有必還義務。
在父親健在時債務一直是父親的債務,子女無需償還。當父去世時,在他遺產范圍內償還債務。死者生前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從死者遺產中償還。繼承人在繼承死者遺產的同時,也負有清償債務的義務。除非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那么死者生前的債務應由其他繼承人負責償還。因此,可以要求死者的繼承人及家庭成員在繼承的財產價值范圍內清償死者債務。當然,繼承人自愿償還遺產范圍之外的債務,法律也不禁止。
債務人生前的債務,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生存一方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向生存一方主張債權。如果是個人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配偶及其子女沒有償還的義務。繼承人繼承了債務人的遺產,在遺產價值范圍內償還債務,超過遺產價值部分的債務繼承人可以不還。
債務人在死亡時沒有到期的債務,則視為到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二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也許很多人認為,父債子還,天經地義。但從法律上講,這樣的要求是不符合法律邏輯。
法律上,父親和成年子女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各自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義務,他們各自的財產也是獨立的。債權債務關系仍然遵循權利義務相對性原則,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兒子作為法律關系外的第三人,不受該法律關系的約束。
當然,如果出現父親為躲避債務,而將財產轉移至子女名下的情形,這種也不屬于父債子還的情形。對于這種躲避債務的行為,作為債權人可以提起撤銷訴訟,撤銷債務人的財產轉移行為。
但是,在以下情形,就有可能出現父債子還:
1、父母為家庭經營活動所欠債務。
《民法通則》第二十九條:“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根據該規定,父母生前為家庭經營所欠債,其子女有責任在家庭財產范圍內來償還。
2、繼承。
《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 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從本質上,這個也不算父債子還,因為償還的財產價值是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本質上還是父親的財產,只是因為主體的問題,就且當也作為父債子還的一種形式吧。
“父債子還”其意是指父親借貸他人財物的債務,要由其子女承擔償還的責任。
這是不符合法律原則的。法律上的債是指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存在的一種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權利的一方稱為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一方稱為債務人。依照法律原則,債權人與債務人是特定的人,由于負有債務的父親是特定的,其子雖與其有血緣關系,但不是特定的債務人,對債權人當然不負有義務。因此“父債子還”的說法是沒有法律根據的。公民因借貸他人的財物依法形成的這種債務,債權人有請求債務償還的權利,債務人應履行清償的義務,除債務的擔保者外,債權人無權要求他人償還債務。有時受債務人的委托,也可由債務人的親屬和他人代為償還,這種方式實際上仍是債務人本人償還。根據我國《繼承法》第33條的規定,債務人因發生死亡,如死者的遺產由其子繼承,該父生前所欠的債務,應當在遺產的實際價值內,由繼承人償還死者生前的個人債務,超出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繼承人不負補償的責任。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受此限制。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不負償還的責任。實質是以死者個人財產清償其生前所負債務,并非“父債子還”。好律師網參考父債子還在世俗上應該是合理的,當然要看其父的償還能力,一個七八十歲的父親靠一點退休金,或農村的老父親連退休金都沒有,怎么還?具體情況還是要人性化的處理,賭債高利貸能還嗎?有錢的爸愛極面子,可以還,無錢的爸小錢可以,大錢到最后還是一人做事一人當的原則。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