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為構成合同的有_哪些屬于合同詐騙行為?
特邀律師
一、合同敢于合同詐騙罪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二、我們總結的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合同的管理制度、誠實信用的市場經濟秩序和合同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在簽訂或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四)、主觀要件
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當時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
三、到期未支付合同約定款項
(一)要看行為是否同事符合上面四個構成要件;
(二)如果簽訂合同當時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只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借得了財物,當時還有還款的意愿和計劃,只是到期由于客觀原因未支付合同約定款項,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罪,就是指以簽訂虛假合同的方式實施詐騙,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即構成該罪。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C A項中甲構成無權占有,甲的行為是事實行為,合同行為是法律行為,是與事實行為同一位階的。
B項甲乙之間是好意施惠關系,是屬于道德規范的日常社交行為,并不在甲乙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C屬于保管合同關系。D乙屬于不當得利,與甲之間并無合同關系,因為投遞員的疏忽而得到了無法律原因的利益。依據法律直接規定產生。誠謝邀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我們普通老百姓要時刻警惕!防止上當受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