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依法享有什么權_法人享有哪些權力?
特邀律師
首先非常感謝在這里能為你解答這個問題,讓我帶領你們一起走進這個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探討一下。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并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
法人代表是指根據法律,其行為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其行為所產生的一切法律權利和義務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根據產生方式,法人代表有三大類:
1、法定代表人
其行為無需另外的確認和授權,即可被認為是法人的行為。
2、法定代理人
即根據法律規定,在特定條件下,通過一定手續或外在表現形式,其行為視為法人的行為,如法人終止時的清算組。
3、授權代表
根據書面或者非書面協議,或者根據民法表見代理的形式,其行為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如聘請之律師,法人營業時的營業員,銷售代表、總經理等。
法人代表是公司授予行使法人權利的自然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授權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的權利是自始有效,由法律直接授予。其余兩種是由公司授予權利,代表公司行使具體行為的自然人。
《行政許可法》“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公司本身為企業法人,公司法人為簡稱,即法人的代表,又稱法定代表人。作為法定代表人享有的權益如下:第一,公司法人本質上是公司經營權的最高代表,擁有生產經營的最高管理權。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合同法》第50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第二,銀行認可的預留印鑒包括公章,法人章和財務章。法人的憑信效力被銀行認可。法律依據:《票據法》第7條規定,“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 第三,法人簽字行使公司行政職權。在簽署合同文書時,享有專屬權益。其他人未經委托不能替代。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公司法》第129條規定,“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第156條規定,“公司以實物券方式發行公司債券的,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
簡單地說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中的一種。
公司是企業法人中的一種,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也是企業法人,但不是有限責任公司。
如果再往大了說,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社會團體法人和基金會法人 1.企業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資金數額、企業名稱、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住所等法定條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
我國的企業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內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
企業法人具有以下特征:(一)具備企業法人的法定條件,經核準登記成立;(二)是從事營利性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及公司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人和外資企業法人以企業所有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2.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簡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
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兩者相比較有不同的特點:第一,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產生、消亡。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規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的公民。
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規律進行,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一屬性。
第二,雖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體。
例如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人以上的股東組成。
對比之下,自然人則是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也有所不同。
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
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
在我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
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
二是經過核準登記而成立。
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為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
獨立的財產,是指法人對特定范圍內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干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于其他社會組織的標志符號。
名稱應當能夠表現出法人活動的對象及隸屬關系。
經過登記的名稱,法人享有專用權。
法人的組織機構即辦理法人一切事務的組織,被稱作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
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社會活動的固定地點。
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人的組成人員及其他組織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樣,法人也不對除自身債務外的其他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的法人主要有四種:機關法人、事業法人、企業法人和社團法人。
法人企業是指取得法人營業執照、具有法人地位的企業。
包括: 1.公司制企業(即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非公司制法人企業(為歷史遺留問題,多為尚未轉制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
相對于非法人企業(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公司的分公司等分支機構、等),法人企業能夠以企業自己的名義獨立享有法定權利和承擔法定義務。
也就是說,法定權利直接歸企業享有而非企業業主或投資者,同理,法定義務也直接由企業承擔而非企業業主或投資者。
舉個簡單的例子,可以幫助你更好的理解法人企業的概念:如果法人企業涉及法律訴訟的,由企業作為訴訟當事人,也就是原告、被告等,而非法人企業在涉及法律訴訟時,不是由企業而是由企業的業主或者投資者作為訴訟當事人。
根據法律規定,法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長),對外代表企業,其職務行為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企業享有或者承擔。
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進行的民事行為所承擔的責任都由法人承擔。但行使與法人代表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而承擔的責任由自己承擔,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權違法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責任和義務:
1、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譬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后果;如果企業破產并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2、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其虧損責任應由法人自己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當然如果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如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應給予行政處分時除外;
3、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一、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征:1、法人不是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是一種集合體,是由法律賦予法律人格的組織集合體。這是法人與自然人的根本區別。可以是個人的集合體,也可以是財產的集合體。不以組織集合體名義出現在民事主體的,不能為法人。2、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其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設定和承擔民事義務。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3、依法獨立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有自己獨立的權益,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4、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可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區別法人組織和其它組織的重要標志。《民法總則》第60條規定,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