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_用人單位的試用期可以延長嗎?為什么?
特邀律師
關于試用期的最新規定
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要執行以下六點規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注意,假如企業同員工簽訂了整一年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而不是一個月。因為根據法律常識,在一個數字后面出現了以上、以下、以內、以外……這樣的字眼時,都表明包含本數,也就是說“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業的規章制度里通常寫“員工連續曠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視同離職,這個“(含五天)”其實是多余的,“連續曠工五天以上”本來就是包含“五天”的。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企業給員工調換崗位不能再設試用期。另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有的企業招來新員工后不簽訂合同,只簽訂一個試用期合同,新員工通過了試用期,企業認為新員工合格,再簽訂正式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了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試用期合同視為正式合同。也就是說,只要簽勞動合同,就必須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勞動合同里面約定前幾個月是試用期,而不能說先簽一個試用期合同,再簽正式合同。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勞動法》第41條規定執行,即:用人單位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延長勞動時間也稱加班加點,是指用人單位經過一定程序,要求勞動者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時數和周工作天數而工作。
正常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需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⑴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生產經營需要主要是指緊急生產任務,如不按期完成,就要影響用人單位的經濟效益和職工的收入,在這種情況下,才可以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
⑵必須與工會協商。用人單位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把延長工作時間的理由、人數、時間長短等情況向工會說明,征得工會同意后,方可延長職工工作時間;
⑶必須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決定延長工作時間,應進一步與勞動者協商,因為延長工作時間要占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所以只有在勞動者自愿的情況下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除要符合以上條件外,延長工作時間的長度也必須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即: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非正常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是指依據《勞動法》第42條的規定,遇到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可以不受正常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
⑴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⑵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勞動法》第61條和第63條分別作出規定,禁止對懷孕7個月以上和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的女職工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1.你們單位屬于違法行為。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2.上面的人只解決了法律問題 沒有解決社會問題 事實上對于勞動者來說 得罪上司是很痛苦的 除非你下定決心不相干了.遺憾的是,勞動部門一般是不受理匿名舉報的,除非你有確鑿的證據.3,如果你實在想告,就可以串聯你的工友,造成聲勢,只有這樣才有辦法讓勞動部門重視.如果你說這個是難辦,那我真的無能為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