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特別表決事項_董事會表決方式?
特邀律師
增加注冊資本金,是需要股東會決議的,而且屬于股東會特別表決事項,必須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才能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這是法律強制性規定,公司章程不能違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可見,對董事會的表決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不可以通過章程更改。
在研究決策公司重大事項和緊急事項,一般會由董事長主持召開董事會來表決或決策。董事會會議也可以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或普通會議和特別會議兩種,一般是由公司具體的規章制度決定的。
1.董事會的召集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如果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這項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2.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是一個以會議形式集體行使權力的機構,因此應當由公司章程規定定期召開會議或者有具體的會議制度,以促進其正常發揮作用,防止機構虛置。同時由公司法規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3.董事會議事規則
董事會是以會議形式行使權力的,必須規范地運行,所以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了由公司法作出規定外,其所需明確的事項則由公司章程規定。
4.會議通知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提前通知全體董事,這樣可以使董事對會議議題有所準備。
5.會議記錄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以保證會議記錄的準確性、可信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1)有限責任公司中,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2)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會會議要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過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3)合營企業中,董事會會議要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對于特別事項要經“出席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對于一般事項的表決方式是由章程規定。(4)合作企業中,董事會會議要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對于特別事項要經“出席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對于一般事項,是由“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5)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1、股東會和董事會是不同機構。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發展的重大問題,只有進行投資的股東才有資格才加會議,參與表決,一般是按照股權比例行使表決權。2、董事會是公司的日常管理機構,董事不一定是股東,董事長和董事都是由公司股東會任命的,董事會的表決權一般是按照人數確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董事會的表決事項一般都是公司正常運營中的常規性問題。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理解與適用董事會決議實行一人一票制,即董事會全體成員,不論是董事長、副董事長,還是普通的董事,在董事會決議的表決上,都只享有一票的權利,相互之間不存在表決權大小的問題。這表明董事長、副董事長在董事會中,與其他董事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董事會決議的表決上,既無加重表決權,也無最后決定權。董事會在決議實行一人一票制,明確了董事會是一個集體行使職權的公司內部機構,而不是一個由董事長或者副董事長個人負責的機構,每個董事可以各負其責,但由董事會整體對股東會負責。內容來自《公司法》,如果有公司注冊方面的需要,歡迎聯系亞新咨詢公司。
根據《公司法》第48條和第111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當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則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但《公司法》未對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會議召開的最低次數作出規定,也未作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的劃分,這些問題可以在章程中作出規定。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會議則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并于會議召開前10日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臨時會議則由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召開,并且董事長應當在接到揭底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董事會應當通過召開會議的方式行使職權。根據《公司法》第49條和第112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除上述法律規定的內容外,其他有關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由公司章程規定。而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的議事方式,法律則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通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六人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和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表決相同,也是實行一人一票,即通常所說的按“人頭”表決。 1、董事會決議采取舉手、口頭或書面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 2、董事會決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包括董事長在內的每名董事僅有一票表決權。 董事會決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特別決議的特別通過要求。 3、董事會審議和表決事項時,應當確保議案已經充分討論,并盡量采取逐一審議、逐一表決的方式進行。 4、董事表決的意思表示包括同意、反對和棄權。 董事在會議中途退場的,且未書面授權其他董事代為表決的,視為棄權,其已經作出的表決為有效表決。 5、現場召開會議的,會議主持人應當當場宣布表決結果。 通過視頻、電話等方式召開會議的,董事可以通過舉手或口頭方式進行,公司應當在會議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決議書面簽署。事后的書面簽署與會議表決不一致的,以會議表決為準。 以通訊表決方式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訊表決應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基礎上,采取一事一表決的方式,不得要求董事對多個事項只作出一個表決。董事會秘書應當在表決時限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董事表決結果。
按照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不過,公司的章程可以另行約定對于特殊事項董事會決議的通過條件,但是不得低于公司法的規定半數通過。
根據《公司法》規定和公司章程,一般董事會做出的決議須經董事會二分之一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作出。其中,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公司分立、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聘任或解聘總經理,修改公司章程等,須經出席會議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董事會決議反對票與贊成票相等時,由董事長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