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_委托人和代理人區別?
特邀律師
首先,《民法通則》第64條所說的委托代理是指代理權由被代理人的授權行為而產生的的代理,而該稱謂并不準確,更準確的說法應該是意定代理。第一,意定代理的基礎關系未必是委托,也可能是雇傭或勞動契約。第二,即便基礎關系為委托契約,意定代理權亦非來自委托,而來自作為單方行為的代理權授予行為,也就是之前回答的代理的相對獨立理論。第三,委托關系未必伴隨著代理權。當事人之間可能僅存在委托契約而無代理關系,受托人有可能不必借助法律行為而完成委托事物。所以以“委托”修飾“代理”容易產生混淆。
其次,《合同法》第402、403條規定的是間接代理,指委托人在代理權限內為了本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而間接代理并非我們所說的純正的代理(直接代理)。間接代理中通過本人介入權和第三人選擇權的制度安排,第三人和本人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對性的限制,繞開代理人,直接向對方主張權利,直接受間接代理人所訂立合同的拘束。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或日本并沒有間接代理的制度設計,我國是借鑒了美國法上寬泛的代理理念,這與代理的發展趨勢相一致。參考資料:朱慶育老師的《民法總論》
二者地位是不同的,一是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一個是委托人就是雇主,一個是被委托的人,就是代表委托人去處理事情的人
授權代理人與授權委托代理人是同一個概念,沒有區別,都是委托代理法律關系中的代理人,并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由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授權代理人和授權辦理人都是指直接的授權人。授權代理和授權辦理都是受法人代表的書面委托在委托權限內代表法人代表辦理事務。
委托人是托人代理辦事的人。受托人是受人委托、替人辦事的人。比如你要打官司,去不了。就委托朋友或律師辦理,你就是委托人。你的朋友或律師接受你的委托就是受托人,也可以稱為代理人。一般要有書面授權,就是你要給受托人寫一份委托書,說明給與的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