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中的不當管理_無因管理的訴訟時效如何確定?
特邀律師
是的。當出現明顯不利于本人的無因管理時,本人基于不當的無因管理而享有一個管理利益返還請求權,并基于侵權行為享有了一個損害賠償請求權,這是兩個相互競合的請求,民法規定兩個請求權只能擇一行使。因而,當選擇了一個請求權之后,另一個請求權消滅,但產生請求權的基礎行為的性質并不改變。
無因管理給管理人造成了損失的因由受益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3條對無因管理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2條規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管理人因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給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
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再舉一個例子:你撿了個手機,但是手機進水了,你為了保護好他的手機花了一定的錢,這就是無因管理。你沒有還給人家是不當得利.從上可以看出:1.二者的構成不同。這是很明顯的,不再多說。2.二者的根本區別是,不當得利其實也是一種侵權,你是侵權人.而無因管理恰恰相反,形成一種無因管理之債,你是債權人.3.其實二者也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就是都沒有法定的義務和權利。就如,你手機掉地上,我沒有撿起來的義務,我撿起來了,就有了歸還的義務對方就沒有請求的權利,你手機進水我沒有維修的義務,我修了,你就支付無因管理費用的義務,我就有請求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