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_工傷保險由誰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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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單位繳費基數為全部職工工資總額。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實踐中,社會保險機構認定的工資總額,是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總額,對其中個人繳費工資按《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進行了調整,即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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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您好,單位交納職工工傷保險的標準是什么?那么這個工傷保險是沒有統一的標準,大概是0.4%~1.6%左右,因為他這個工傷標準要根據你不同的行業,來確定出不同的一個交費標準。比方說你從事的行業是屬于比較危險的行業,那么這個工傷保險的交費比例相對就會比較高一些。
如果說你從事的行業是比較輕松的行業,比如說是屬于行政行業的話,那么實際上這個工商保險交費就比較低。但實際上它的區間范圍差別并不是很大,從0.4%~1.6%左右這樣的一個區間范圍的差距。而且我們的工商保險是由企業單位來全額承擔的,作為職工來講自己是無需承擔工傷保險的費用的。
比方說你們所在的工作單位需要承擔1%工傷保險的一個費用,那么這1%的費用全部都由你所在的工作單位來進行承擔,作為個人來講無需承擔任何工傷保險的費用。并且作為靈活就業的個人,他也不能夠繳納工傷保險,所以說只有企業的在職職工才會繳納工傷保險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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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單位全部職工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確定的費率,按月繳費。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四條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不同行業的工傷保險費是不同的,行業不同其繳費的費率也是不同的,用人單位繳費費率是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的情況來確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四條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對難以按照工資總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行業,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具體方式,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第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采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工傷保險,根據我們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都是有用人單位承擔,個人一分錢不用承擔。
而且我們的工傷費率,根據企業容易出現的情況,從0.2%到0.62%,青島市。
這也體現了我們靈活的一方面。
一般來說,對于我們普通勞動者,發生了認為是工傷的事情,一定要及時申請工傷認定。
即使我們沒有交納工傷保險,也可以。
我們國家政策最好的一方面是,即使企業沒有給交納工傷保險,在工傷認定完畢后,職工也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撥付。
工傷保險會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基金應該承擔的部分,防止職工工傷后,沒人管,無錢治病,讓職工身體受傷,心也受傷。
至于工傷保險基金墊付后的,相關費用索賠,是有社保部門負責跟單位進行索賠的。
一方面要追繳工傷保險欠費,另一方面,對于墊付的費用,理應由單位承擔的必須要用人單位承擔。
職工本人省心省力。
希望,我們國家這樣的惠民政策越出越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的結果。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職工得到及時救治。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首先糾正一個詞,工傷保險是我國五大社會保險之一,不是商業保險,所以不能說購買,應該是如何參加工傷保險。我國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于2010年12月8日經國務院第139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在第一章總則第二條,對參保單位做了詳細規定,概括來說,除了公務員和參公管理的事業人員,退休除外,其他所有的用人單位和個體戶的雇工,都在政策覆蓋范圍之內。參保主體是用人單位和雇主,繳費主體也是如是。農民工參保,也是由其所在的企業或施工方統一辦理,不對某一個個人開放參保。工傷保險的主旨是保障職工的工傷權益,在實際運行過程中,雖然政策有明確要求和分層次的執行措施,但好多用人單位為了省錢,規避參保,加之農民工流動性大,法律意識不強,使得推進緩慢。農民工社會保障,依然任重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