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費的交納正確的是_工傷保險由誰繳納?
特邀律師
據《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錯誤的,用人單位應該按時交納員工的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
你好!這兩個保險不存在替代關系,企業用商業保險代替工傷保險的作法是完全錯誤的。下面,我將有關法律規定梳理如下,以供參考。
一、工傷保險具有強制性。
- 工傷保險屬于社保保險范疇,具有強制性,不繳納工傷保險是違法行為。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的,發生工傷事故的,工傷職工的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的,發生工傷事故的,工傷職工的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商業保險不能替代工傷保險。
- 商業保險基于雙方的意思表示而形成保險合同關系,發生保險事故的,由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商業保險與工傷保險基于不同的法律規范而產生,是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兩者的賠償各不干擾,各按各的規定進行。用人單位投保商業保險并不能減輕自身的工傷保險責任。
三、受傷職工可以工傷保險和商業保險同時主張。
- 以人身傷害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其受益是職工本人或其近親屬,而不能是為職工投保人身意外險的公司。因此發生工傷事故后,有資格獲得商業保險金的人是受傷職工或者是其近親屬。在獲得人身意外保險金賠償后,受傷職工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主張工傷保險賠償。
因此,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是有法律強制性的,如果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而對于商業保險可以作為工傷保險的補充,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時,可以增加賠償數額,得到更多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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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您好,農民工的工傷保險由誰繳納?單位不交納是否違法?那么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只要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都應該依法繳納相應的社保待遇,那么這個社保待遇當中就包含了工傷保險,并且工傷保險全額由工作單位來進行承擔和支付。
所以說,如果沒有繳納這個工傷保險,當然也出現過曾經有企業單位不繳納工傷保險這樣的一個現象,那么一旦發生工傷這樣的風險,是由于企業單位沒有承擔相應工傷保險的一個交納義務,所以說,所有的工傷保險的費用都應該由企業單位來支付,并且支付工傷期間的一個工資待遇。
所以說不交納工傷保險對于企業單位來講是得不償失的,因為工傷保險每個月只需要幾十塊錢就可以了,那么這幾十塊錢換回來的是可以保證讓我們獲得一個巨大的利益回報,比如說工傷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甚至是工傷期間的一些工資補償待遇,那么都可以工傷保險來進行報銷。就說作為工作單位來講,尤其是高危工作單位來講,參保工傷保險是一件很有必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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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根據我們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都是有用人單位承擔,個人一分錢不用承擔。
而且我們的工傷費率,根據企業容易出現的情況,從0.2%到0.62%,青島市。
這也體現了我們靈活的一方面。
一般來說,對于我們普通勞動者,發生了認為是工傷的事情,一定要及時申請工傷認定。
即使我們沒有交納工傷保險,也可以。
我們國家政策最好的一方面是,即使企業沒有給交納工傷保險,在工傷認定完畢后,職工也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撥付。
工傷保險會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基金應該承擔的部分,防止職工工傷后,沒人管,無錢治病,讓職工身體受傷,心也受傷。
至于工傷保險基金墊付后的,相關費用索賠,是有社保部門負責跟單位進行索賠的。
一方面要追繳工傷保險欠費,另一方面,對于墊付的費用,理應由單位承擔的必須要用人單位承擔。
職工本人省心省力。
希望,我們國家這樣的惠民政策越出越多。
工傷保險費率按行業風險程度分別分為0.6%、1.2%、2.4%三個檔次。繳費費率根據企業工傷保險費的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定期會進行調整。用人單位以上一年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繳費的基數,職工個人月平均總額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來計算。單位和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總額低于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高于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以上部分,不計入繳費的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