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與非職務發明界定_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的區別?
特邀律師
有時候跟同事聊天的時候偶爾會聊到什么是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我們總是會籠統的將職務發明就是指在上班的時候所創造的發明,非職務發明就是在不上班的時候所創造的發明,其實這樣講實在是太籠統,描述的不太全面,下面為了更好的讓大家了解什么是職務發明,什么是非職務發明,鼎智知識產權小編去收集了一些相關的資料,給大家參考下哦~ 我國專利法把發明創造分為職務和非職務兩種。職務發明創造包括以下4種情況: ①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②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③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一年內完成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④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在第③種情況中,只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才構成職務發明創造:第一,該發明創造必須是發明人或設計人從原單位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一年內完成的;第二,該發明創造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聯系。在第④種情況中,“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一般認為,如果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料以及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這種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起著必不可少的決定性作用,就可以認定為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對于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那什么是非職務發明呢?簡簡單單,在以上情況之外作出的發明創造都是非職務發明創造。 大家有什么不懂的問題,可以在下方留言評論哦,鼎智小編會在看到的第一時間回復大家~
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設計人給予獎勵。 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情況下完成的發明創造都是職務發明創造。
樓上說的是專利權的歸屬,職務發明主要是完成單位工作,或者發明主要利用單位的資源才完成的發明屬于職務發明。
按《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屬于職務發明。因此,你的技術不屬于職務發明創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