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非職務發明的唯一標準_如何認定非職務發明專利?
特邀律師
答案是:錯。 非職務發明創造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不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從事的發明創造不是本單位規定任務;二是沒有利用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所以不一定。
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有何區別?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3) 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按《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屬于職務發明。因此,你的技術不屬于職務發明創造。
非職務發明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職務之外沒有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或者發明人、設計人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條件,但與單位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了歸屬發明人、設計人約定的,應從其約定,歸屬發明人、設計人。
我國《專利法》把發明創造分為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兩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于單位;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歸個人所有。 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情況下完成的發明創造都是職務發明創造: (1)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2)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 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4)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原材料、設備、零部件、資金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 除上述情況以外作出的發明創造都是非職務發明創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