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發明創造與非職務發明創造區別_什么是“職務發明創造”?
特邀律師
對職務發明創造與職務發明創造行為,在法理上,我國有學者將職務發明創造界定為:職工在履行職務中所完成的新發明、新設計,或者是在執行所在單位的指令中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我國《專利法》第6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發明創造是人類的一種能力的體現,也是為了適應生存環境衍生出來的一項技能。
近年來,人們都有了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個人發明創造出來的當然屬于自己,其得到的知識費用也是歸自己所有的。而對于企業員工的發明創造那就要分情況來進行適當合理的判定。
1、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發明創造,這種方式發明創造出來的“知識”,應該歸于企業團隊共同的知識。因為是企業單位給了你相應的創造條件!
2、由上機領導指示進行有意識的專業的發明創造。這種就屬于企業的知識產權,這是由企業出資,由團隊共同研究的成果。這都屬于企業所有。
3、還有就是利用業余時間進行有意識的發明創造。這屬于個人的知識專利。雖然身在企業之中,但是不屬于 企業工作的范疇之內。同時國家的時代精神就是改革創新,不論是個人發明創造還是企業發明創造都是共同為了人類的未來發展,為了適應環境做出的能力的一種體現!
4、關注【大眾參謀】了解更多創業咨詢,想了解創業者的補助政策可以私信我。(觀點僅供參考)
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的單位盡管是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但是專利權中具有人身屬性的權利仍然歸屬發明人和設計人,例如署名權。此外,為了激勵發明人和設計人,我國專利法還賦予發明人和設計人享受榮譽和精神獎勵的權利、取得物質獎勵的權利,并相應地規定了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在單位的義務。
職務發明創造的認定條件,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屬于本職工作范圍內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這一般是指單位短期或臨時下達的工作任務,如合作開發、組織攻關、接受委托研究等。在這些工作任務完成中所產生的發明創造與單位的宏觀指導、具體方案的制定以及必要的物質條件密切相關,所以,應該屬于職務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這些發明創造的完成,與原來擔任的職務或所接受的工作任務有密切關系,在任職期間已經開始研究設計,有的甚至已經接近完成,所以應該認為是職務發明。
非職務發明創造:
1、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2、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3、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職務發明創造: 1、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2、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3、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4、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我國《專利法》把發明創造分為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兩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于單位;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歸個人所有?! 「鶕@捌鋵嵤┘殑t的規定,下列情況下完成的發明創造都是職務發明創造: (1)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 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原材料、設備、零部件、資金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 除上述情況以外作出的發明創造都是非職務發明創造。
有時候跟同事聊天的時候偶爾會聊到什么是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我們總是會籠統的將職務發明就是指在上班的時候所創造的發明,非職務發明就是在不上班的時候所創造的發明,其實這樣講實在是太籠統,描述的不太全面,下面為了更好的讓大家了解什么是職務發明,什么是非職務發明,鼎智知識產權小編去收集了一些相關的資料,給大家參考下哦~ 我國專利法把發明創造分為職務和非職務兩種。職務發明創造包括以下4種情況: ①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 ②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③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一年內完成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④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在第③種情況中,只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才構成職務發明創造:第一,該發明創造必須是發明人或設計人從原單位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一年內完成的;第二,該發明創造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聯系。在第④種情況中,“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一般認為,如果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料以及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這種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起著必不可少的決定性作用,就可以認定為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如果僅僅是少量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且這種物質條件的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無關緊要,則不能因此認定是職務發明創造。對于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如果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那什么是非職務發明呢?簡簡單單,在以上情況之外作出的發明創造都是非職務發明創造。 大家有什么不懂的問題,可以在下方留言評論哦,鼎智小編會在看到的第一時間回復大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 》第12條。該條規定: 《專利法》第6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 造。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 申請被批準后, 該單位為 專利權人。 非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 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 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簡單來說,職務作品著作權是以歸屬作者為原則,以歸屬單位為例外。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權是以歸屬單位為原則,歸屬個人為例外。相同點:職務作品的著作權和職務發明創造權利歸屬都是有約定的從約定。具體如下:
1.著作權歸屬單位的特殊情形規定在著作權法第十六條里,比如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物質條件創作的部分職務作品(計算機軟件等)等。
2.如果沒特殊約定或情況,著作權歸作者,但單位有權優先使用、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不得許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使用作品。
3.職務發明創造主要規定在專利法第六條里,執行單位的任務或者利用單位的物質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權利屬于單位,發明人有獲得獎勵和合理報酬的權利。原創答案by季風流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