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期間又犯新罪_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能否提請逮捕?
特邀律師
一..先處理漏罪,再處理新罪. 二..第一步:對漏罪是采用先并后減的方式處理。得到一個宣告刑。 第二步:對新罪是采用先減后并的方式處理。 將第一步的結果與新罪的宣告刑做先減后并的處理。最終得到執行刑。 《刑法》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漏罪與原判決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新罪與原判決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在取保候審期間又犯新罪的,可撤銷取保候審并予以收押,再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對被告人進行數罪并罰。 《刑法》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再度犯罪的。該怎么處理呢?很明顯,罪犯犯有數罪應該實行并罰。同時,考慮到犯罪分子是在服刑期間再犯罪的,說明罪犯不思悔改,已經執行的刑罰未對他產生任何改造效果,因此應該對他加重制裁程度。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應當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具體地講,如果罪犯在監獄內服刑的,應當由監獄有關部門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后,由監獄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有關材料、證據一起送到人民檢察院處理;如果罪犯不是在監獄內服刑的,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后,由公安機關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有關的材料、證據一起移送到人民檢察院處理。
罪犯服刑期間,發現了判決時沒有發現的罪行,即發現罪犯還有漏罪應當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首先應當根據該罪行的性質來確定由公、檢、法哪一家機關來管轄,即應當由哪一個機關來進行立案偵查。如貪污案件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立案偵查,而盜竊案件由公安機關來決定是否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來決定是否立案。決定了該漏罪的管轄權后,由有權機關進行偵查,如果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則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后,決定是否起訴;如果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則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后,再由公安機關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起移送到人民檢察院處理。
發現同種漏嘴也算發現了新罪,依然數罪并罰,就比如說因搶劫判了十年,當初還有一起起刑十年的盜竊沒交代,日后發現的話,已經執行部分的搶劫罪的刑罰,和新判的搶劫罪的刑罰將數罪并罰,比如原判搶劫罪已經執行六年,對其發現的漏罪依然是十年起刑,假設漏罪判十年,那么就在十年以上,十六年以下量刑,如果當初一并交代了,十幾年就可以出來了,不用再做一遍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