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好合同后一直不給我合同_公司讓我們簽勞動合同又不給我們,怎么辦?
特邀律師
不算,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可處用人單位每人次2000元罰款。或者想辦法取證后以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被迫辭職,然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我不知道你是賣家還是買家,但不管是買賣雙方的哪一方,根據《合同法》以及《合同法》相關司法解釋,你們已經實際交付了首付,那么不管合同是不是給,合同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就是有效的合同,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另外,建議你采用短信或者發函的形式要求對方給你合同,保留好首付的憑證。
針對題主的這個問題,勞動者其實不必為此太過于擔憂。盡管用人單位將勞動合同都收走,其目的就是想讓勞動者一旦與公司發生糾紛的時候,無法找到更加有利的證據。
其實這完全是用人單位一廂情愿的想法罷了。“聰明反被聰明誤”,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直接將自己送上了違法的道路,將自己陷入到尷尬的一種境地。
一、勞動合同必須雙方各執一份保留,其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彼此的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這里已經明確的規定了勞動合同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各執一份保存。而用人單位卻將兩份合同都予以收走,其目的就是為了避免讓勞動者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的時候,無法使用合同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事實上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根本起不了任何的作用。如果一旦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的時候,只要走上法律程序,用人單位也必須要將勞動合同提供出來。
因此作為勞動者,完全不必過分為此事而糾結,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事實上對勞動者影響不太大,“這只是一種掩耳盜鈴的做法罷了”。
當然,題主也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處理此事,要求用人單位將其中一份合同交自己保管。你可以明確的告知對方,這是《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必須要有一份交由勞動者自行保管。公司沒有權利將所有合同全部收走,這是一種違法的行為。
如果用人單位執意不肯,將其中一份勞動合同交由自己保管,這就有可能公司將會有一些違法的行為,因此題主應該提前做好準備。
二、題主應該提前做好相關證據資料的收集。
有些用人單位將勞動合同全部收走的目的,就是為了讓勞動者無法在以后的維權之中,使用勞動合同。
這種意圖太明顯了,這就已經給我們勞動者敲響了警鐘,因此我們應該提前做好相關資料的收集與準備。
1、收集自己在該用人單位的工作記錄資料。
例如題主每天在單位的工作情況的記錄,以及領導工作安排的相關通知,也可以收集有關工作中的一些文件傳閱處理記錄,最好是將這些相關的工作記錄文件資料予以復印保存。
這一些相關的工作資料,一旦自己與公司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就可以很好的證明自己與該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
2、收集保存好自己的工作牌、工資條等資料。
我們都知道,很多公司員工都有自己的工作牌,正是我們上下班出入公司的主要憑證和依據。因此我們可以將自己在該公司的工作牌都予以收集保存。
同時公司每月為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它們通常都會有工資條,如果沒有工資條,那么它就是通過銀行支付給我們的個人賬戶。那么每半年或者一年,就將自己的整個銀行流水打印出來予以保存。
這些重要的物證材料,一旦在我們與公司發生糾紛的時候,都可以很好的證明我們與該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是成立的。
此時有無合同已經意義不太重要了,只要能用這些材料來證明我們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的存在。那么用人單位就必須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即使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之下,只要我們能夠未雨綢繆的做好提前的準備。那用人單位收取所走勞動合同的行為,將沒有什么意義和作用了。
**注意:
如果我們沒有勞動合同,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的時候,勞動者應該先通過仲裁判定勞動關系的成立,然后才能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因此在這里提請廣大的勞動者朋友們要注意:如果自己沒有勞動合同,在處理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糾紛時,應該先確認勞動關系的成立,然后才能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是經濟賠償。
三、這種缺乏“契約”精神的用人單位,勞動者還是盡早離開的好。
我們可以試想一下,用人單位將勞動合同全部收走的目的。如果他們沒有違法亂紀的行為與舉動,那為什么不能交勞動合同交給勞動者呢?
這就很清楚的向勞動者表明了,公司肯定在以后工作中會有一些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行為與舉動。
然后企圖將勞動合同收走,以后讓勞動者無法靠合同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畢竟勞動合同留在勞動者手里,那至少是一份公司違反勞動法的有力證據呀。
像這樣一個從開始簽訂勞動合同之初,就已經懷著違法亂紀想法的用人單位,就已經想著會用一些違法的手段來壓榨和剝削勞動者的企業,還有什么值得我們留戀不舍呢?
即使用人單位,在短時間之內,沒有違法的行為,但是也不排除企業有這種違法的可能。因為用人單位收走所有簽訂的勞動合同,就已經是一種很明顯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這又怎么能讓我們相信企業不會違法呢?
如果自己能夠有更好的選擇機會,那還是建議勞動者盡早離開的好,不然誰也無法保證這樣的企業,將會扮出什么樣的一些妖蛾子來,最終可能吃虧上當的還是我們廣大的勞動者。
當然面對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勞動者不能退讓和妥協。該拿起法律武器維護我們權益的時候,絕不能有絲毫的猶豫,否則只會助長那一些黑心的企業和用人單位。
你對此問題又有什么新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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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反黑第一人朱光兵回答如下:
一、根椐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雙方必須各持一份。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給勞動者的,可向勞動部門進行投訴,勞動部門責令單位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行政處罰。
二、勞動者在入職初期,一定要找公司索要一份,通常有的公司以蓋章為名,兩份都收走了,這時你要隔三差五去追問。因為勞動合同是你主張權利的重要憑據。一旦權益被侵害,你將沒有證據,無形之中,自己維權難度會增大很多,失去了主動權。
三、用人單位這么做,其實起不到什么實質上的意義!因為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國家法律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采用的是舉證倒置的原則,即由用人單位舉證。所以,這份勞動合同,一旦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時,單位還是要老老實實交出來的!
四、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注意:
①空白合同千萬不要簽。
②談好工資后,合同上卻按最低工資標準填寫。
我是頭條職場反黑第一人朱光兵。2010年我曾率12網友臥底深圳富士康(可百度:富士康朱光兵)。現已在頭條累計為500多網友提供咨詢及幫助,為他們解決所遇到的勞資問題。如果您有需要,請及時添加關注,發站內私信,我保證一一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