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精神撫慰金標準_國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特邀律師
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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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冤枉15年今日國家賠償778萬,網友說應該的,如何評價?
題主問題的核心是錯判坐牢15年,要求賠償,如何評價?我一直認為判錯案不管得到多少的補償,換不來失去的青春,所以張志超的778萬,其實只是一個安慰,畢竟15年的監獄時光換來的,從當初不到16歲到現在30歲,以及他的家人為了他的事情做出來的努力,以及失去的大把時光,我在16歲的時候,正好是在上高一的時間,也就是說按照正常孩子的生活應該是,高中,大學但是這些在張志超身上都已經回不去了,不過事情已經發生,我們希望可以看開一些,畢竟30歲也只是人生剛剛開始。
關于山東女生奸殺案件的回顧:
01.時間。我們倒回到2005年。當然張志超是在2020年1月13日釋放的,而在今天也就是6月1日,張志超代理律師袁楓依法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一共是778萬國家賠償,其中人身自由賠償金188萬余元、精神撫慰金600萬元。
02.地點。案發前也就是2005年張志超還是山東省臨沂市臨沭二中新校區高一學生。
03.發生的事情。2005年1月10日清晨,山東臨沭二中新校區高一女生小梅(化名)在學校失蹤。一個月后,其尸體在教學樓三層一停用的廁所內被發現。2005年2月12日凌晨,高一24班班長、不到16歲的張志超被警方帶走調查。第二天,臨沐縣公安局以涉嫌強奸罪、故意殺人罪將張志超刑事拘留,之后批捕。2006年3月6日,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志超犯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這一段是來源于相關媒體的報道。
后來怎么發現張志超是冤枉的呢?
根據相關新聞我們知道,早在2011年起,張志超及母親馬玉萍開始申訴。因為在2011年沉默6年的張志超在與母親馬玉萍的一次會見中突然開口喊冤,稱自己遭到刑訊逼供,請求母親為其找律師申訴。
而他的母親在不斷的奔走之下終于有了結果,經過6年時間的努力之后,終于在2017年5月,最高法立案審查該案。同年11月16日,最高法認定張志超案 “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指令山東省高院再審。
但是遭到了6次延期,一直到2019年12月5日在淄博中院不公開開庭再審此案。出庭的檢察員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山東高院依法改判張志超無罪。
細節方面。因為同案以包庇罪被判三年的王某某多次表示,口供是在辦案民警的誘導下形成的;幾位證人也證實,事發當天早上,張志超曾在操場跑早操,根本沒有作案時間;現場血跡等沒有進行鑒定;偵查存在嚴重的程序問題——案發時,張志超不滿16歲,訊問時無監護人在場。
說說自己的看法:
01.首先這件事情已經過去了,雖然現在再來說沒有任何意義,以及畢竟當時的技術方面確實有些落后,但是我們希望可以找到真正的犯人,這樣也不枉張志超的15年刑期,至于當時辦案的人,我們認為確實有必要去深究,畢竟你的一句話導致了人家把最好的青春年華給了監獄。
02.關于賠償金真的不多,以為根據國家5月18日發布侵犯個人權利規定來說,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46.75元,而張志超羈押5449天,人身自由賠償金為188.9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按照人生自由賠償金的約3倍申請,即600萬元。
03.放棄雜念,專注未來。說一句實話好好 孝敬自己的父母,這件事情就不要再去想了 ,因為過去的時光不再會有,好好照顧自己的母親,她為了你奔波6年,終于有了結果,你出來了,你母親也老了,父母的希望不就是想讓我們早點成家立業,然后就了解心愿了,當然在此之前我們確實要在社會中適應現在潮流,找到一份好的工作。
總結:
我一直覺得有些事情離我很遠,但是實際就在眼前,這樣的例子屢見不鮮,我們也不能說全部責怪當時的審案人員,我們唯一希望的隨著現在技術方面的提升,不要錯抓一個好人,也不要冤枉一個好人,眼一睜一閉,一天就過去了。明天就是新的一天,迎接新的太陽,張志超加油。
回答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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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交通事故中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主要考慮的因素是傷者的傷情,肇事方過錯程度以及肇事方的支付能力。
一般來講,在交通事故中,當事人受傷嚴重經鑒定構成傷殘等級,并且肇事方承擔責任比較大(同責以上),可以適當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以造成受害者死亡或一級傷殘,肇事方全部責任為例,一般可以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萬到五萬元,如果賠償責任主體是單位,精神損害撫慰金可適當增加三到五倍。
以此為大概的標準,其他情況精神損害撫慰金可以進行折算。例如,肇事方主要責任的可按上述標準的百分之七十計算,十級傷殘的再乘以百分之十,以此類推。
被狗咬了,除了醫療費等費用,還要養他20年,每年10000塊,求求狗,來咬我吧。我草,這心也太大了,想法太豐滿了,思想太活躍了。
狗咬人是要治療的,這沒問題,動物咬人,法律專門有規定,被動物咬傷要怎么辦?《侵權責任法》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就法律規定,看病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都可以理解,但不要獅子大張口,不要過分,不要超出限度,是不是還要規定上墳燒紙再來20年呀?
我們處理社會事務是有法律依據的,通常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要賠多少錢,要根據實際情況,這是實打實的支出項目,都是有章可循的,至于精神損害賠償,也不是漫天要價,也是根據實際情況來裁判。
實際的精神損害賠償,協商的金額,多少都可以,如果按照判決,傷情不重的話,一般三兩萬就頂天了。一年要一萬,不可能的。
一、國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標準是怎樣的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擴大了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適用范圍,增加了有關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規定,實現了國家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重大發展。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p>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決定采用“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方式的,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后果的具體情況;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方式等具體情節;罪名、刑罰的輕重;糾錯的環節及過程;賠償請求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還應當注意體現法律規定的“撫慰”性質,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受害人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后果的產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國家賠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嗎
2010年國家賠償法修訂,將精神損害賠償列入國家賠償的額范圍,但是之后的幾年,該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一直受爭議。
2014年最高法院出臺并印發了《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應當以公民的人身權益遭受侵犯為前提條件,還應當嚴格依法認定侵權行為是否“致人精神損害”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兑庖姟分赋觯话闱樾蜗拢嗣穹ㄔ嘿r償委員會應當綜合考慮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況,精神受損情況,日常生活、工作學習、家庭關系、社會評價受到影響的情況,并考量社會倫理道德、日常生活經驗等因素,依法認定侵權行為是否致人精神損害以及是否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死亡、殘疾(含精神殘疾)或者所受傷害經有合法資質的機構鑒定為重傷或者診斷、鑒定為嚴重精神障礙的,應當認定侵權行為致人精神損害并且造成嚴重后果。
在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確定上,最高法院在《意見》中也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兑庖姟分赋觯嗣穹ㄔ嘿r償委員會適用精神損害賠償條款,決定采用“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方式的,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后果的具體情況;侵權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方式等具體情節;罪名、刑罰的輕重;糾錯的環節及過程;賠償請求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平;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原則上不超過依照國家賠償法第33條、第34條所確定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受害人對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后果的產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發現賠償請求人在申請國家賠償時僅就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健康所受侵害提出賠償申請,沒有同時就精神損害提出賠償申請的,應當向其釋明國家賠償法第35條的內容,并將相關情況記錄在案。
三、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具體標準
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應根據精神損害賠償具有撫慰性、補償性的特點,并結合我省經濟發展的現狀綜合考慮。同時,由于物質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本身存在一定區別,因此在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標準時還應當區別物質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兩種不同情況而定。
1、因侵權行為致人死亡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費計算二十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受害人,年齡每增加一歲少計一年,但補償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受訴法院所在地,是指受理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所在的縣(區、市),平均生活費標準,應以政府有關部門統計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早均生活水平為準,不應區分城市和農村。
2、因侵權行為致人殘疾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為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的上限為100000元。其具體賠償救額的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100000元×傷殘等級系數×責任系數。計算殘疾賠償金不應考慮年限。
傷殘等級系數,1級傷殘為1;2級傷殘為0.9;依此類推,10級傷殘為0.1。
責任系數按照當事人過錯責任的大小確定。如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的,責任系數為1;承擔一半責任的,責任系數為0.5。
侵權行為手段、情節、方式特別惡劣的,殘疾賠償金的數額可適當高于通過上述公式計算出的數額。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與殘疾賠償金系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侵權人因侵權造成受害人精神損害嚴重后果的,除應當承擔殘疾賠償金外,還應當依法支付殘疾人生活補助費。
3、侵犯他人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監護權、隱私及其他人格利益等精神性人格權利的,其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標準原則上應掌握在500元至50000元的幅度內。鑒于我省各地經濟發展狀況的差異,各地法院可在上述幅度內確定侵犯精神性人格權利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標準,由審判人員按照《解釋》第十條規定的六種因素綜合確定侵權人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
4、因侵權行為導致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永久性毀損、滅失的,其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確定標準適用上一條的規定。
5、以獲取經濟利益為目的侵犯他人精神性人格權利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不受上述最高限額50000元規定的限制,其具體賠償數額應根據侵權人獲利的多少而定。
6、同一侵權行為分別侵害二個或二個以上自然人人格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本意見確定的賠償標準分別向各受害人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7、在共同侵權案件中,無論被告人數的多少,作為多個被告共同所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均不能超過上述最高限額。
8、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或者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遺體、遺骨、隱私的,無論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人數的多少,作為被告所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均不能超過上述最高限額。
據媒體報道,四川省最高法院近日出臺《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
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時,可以依法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
一般是5萬。精神損失費賠償標準《精神賠償解釋》規定了三種不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1)對于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死亡賠償金;(2)對于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賠償金;(3)對于侵害人身,沒有造成死亡殘疾后果的,應當賠償精神撫慰金。自然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
國家賠償中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