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有沒有過錯方一說_離婚時過錯方會不會凈身出戶?
特邀律師
有問就有答,星空會悟空。這位朋友你好!我是再望星空,謝謝你的邀請回答這個問題:
1、離婚的夫妻中,雙方或一方或多或少都會有過錯,而這些過錯,分別體現在這幾個方面:一是家暴~人身傷害;二是散布言語中傷~精神傷害;三是出軌;四是財產侵犯。五是未盡贍養撫養教育義務等,這些過錯,都可以提出賠償要求。
2、家暴——造成受害方身體受傷,可以收集因此而致的門診住院病歷與收費收據,索賠診治費用與精神損失費以及過錯導致的賠償責任。
3、散布謠言惡意中傷——收集通話錄音、微信、短信、書信、圖片等證據,索賠精神損失費與過錯導致的賠償責任。
4、出軌——除了收集上述信息,還有供第三者的消費憑證、房產、車輛登記證等,索賠精神損失費與共有財產損失費以及過錯導致的賠償責任。
5、侵犯共有財產——除了上述給第三者的部分外,還可能有擅自隱匿、變賣、處分共有財產等行為,收集對應證據材料后,索賠上述實際財產一半權益及過錯所致的賠償責任。
6、未盡贍養撫養教育義務——收集對應證據材料后,索賠對方應盡義務等值權益及過錯導致的賠償責任。
具體的賠償數額,視涉案行為導致的后果嚴重程度結合當地生活水平酌情計算。
我一概不贊同離婚。結婚是自愿結的,離婚就是對自己初衷的背棄,不是正人君子所為。按老百姓的話說,兩個互不相識的人能在一個屋檐下同吃一鍋飯是緣分,既然結婚了,就要過一輩子。
根據《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能離婚,肯定是過不到一塊去了,不管是誰的錯,財產分配還是要公平合理的,最好是讓人家自行解決,夫妻一場誰還能太較真。
錯與對和分財產最好別扯得太緊,強的讓弱一下,有何不可。雖照一塊過不下去了,也不能讓弱勢餓死吧!
址上法了,也是沒辦法的刅法!在這種事上,情與法最難權恒;人誰能沒個錯!不能一棒子而論。等有一天人家都醒悟了,回頭想重拾起舊情,不是還有退路么!這種事還是聽天由命吧。
不會,法律上就沒有凈身出戶這一說,有重大過錯或者故意藏匿財產的一方,只能是少分,除非自己選擇凈身出戶,當然受害一方也可以提出經濟賠償。
對于這個問題呢,可能很多人還是存在一定誤區的,覺得對方只要在離婚當中有一些問題,我在離婚的時候都可以主張賠償。
其實我們能夠在離婚的時候主張對方給予經濟賠償的過錯,在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也就是說,必須符合法律上的這些過錯,我們才能夠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賠償,如果不屬于這些范圍,是不能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賠償的,或者說如果對方自愿給付可以,但是如果對方不給,我們起訴到法院,法院也不會支持我們的。
那么法律上規定的這些法定的工作都有哪些呢?下面就給大家介紹一下。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所以從上面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法律上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的過錯,只有上面四種,重婚,出軌同居,家暴,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如果是屬于這些過錯,才能夠要求賠償,如果不屬于,只是一般的爭吵,或者感情不合等等,或者沒有達到這種嚴重程度,是不能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賠償的。而且大家要想證明對方有過錯,一定要圍繞著這些情節去提供相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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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專業的婚姻家事律師,我認為婚姻的過錯方是應當不分或者少分財產的。因為辦理了這么多離婚案件,才讓我有特別深的體會,就是現在有的人對婚姻實在是太草率,太兒戲了,太不負責任了,所以對于這樣的人,如果不給予一定的懲罰,真的是有點說不過去,特別是對于另一方配偶來說,其實是不公平的。
比如有些人想出軌就出軌,成天在外面沾花惹草,有些人舉手就打人,對另一方有家庭暴力的行為,或者就是自己一個人在外面賭博,酗酒,這些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都是屬于明確的法定過錯。
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如果一方有這樣的過錯,另一方配偶是可以提出一個精神損害賠償的,但這個賠償的數額很有限,最多也就幾萬塊錢而已,所以對于這些人其實是不疼不癢的,沒有什么震攝性,也沒有什么實質性的懲罰。所以很多人其實是無所謂的。
但是假如法律規定了,如果有過錯,一方可以少分,甚至不分財產,那么等于明確了可以凈身出戶的這個法律條文。那么他在做這些事情的時候就會三思而后行,怕萬一有一天如果離婚了,真的自己一分錢得不到,也可以適當的約束這些人的行為,所以其實對于婚姻的穩定性還是有一定作用的。
當然,也許有的人不怕破財免災,依然還會我行我素,那就沒有辦法了,只能怪我們遇到這樣的渣人,希望下一次能夠遇到更好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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