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輕和減輕處罰的區別_從輕處罰和減輕處罰有什么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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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考慮到有法定的特殊情況存在,對本應給予處罰的違法行為人免除對其適用行政處罰。它與不予處罰的規定有本質的區別。不予處罰是針對違法事實不構成行政處罰意義的違法,本不應該處罰而不對行為人進行處罰的情況;而免予處罰是針對違法事實已構成行政違法而只是由于考慮到有特殊情況存在,如:情節顯著輕微等,不再科處行政處罰的情況。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為人適用較輕種類或者較小幅度的處罰,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的最輕處罰種類和最小處罰幅度以下給予處罰。
我國《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第六十二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第六十三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由此可見,二者最本質的區別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圍內判處刑罰。1、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2、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下判處刑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從輕是法定幅度內較輕的一種處罰,比如可以行政拘留五至十日,決定行政拘留5日就算從輕了。
減輕是在法定幅度外較輕的一種處罰,比如可以行政拘留五到十日,但因為情節顯著輕微,決定罰款200元,這就算減輕處罰了。
刑法對未成年人犯保持一種謹慎的處罰態度的主要原因是因為,立法者認為未成年人還很小,相較于成年人來說,其心智、身體都未發育好,對行為的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還相對較弱,故應當降低其可責性。不過,現在理論界里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是否應當降低也爭議較大。
追究監護人的責任,現在可以通過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來要求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刑法規定,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無論是犯什么罪,都不負刑事責任的,14到16周歲的,只有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搶劫、強奸、放火、爆炸、投毒、販毒,應當負刑事責任,16周歲以上對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18周歲以上的負完全刑事責任。
這里我們必須要了解的知識
也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建議主動投案,如實向司法機關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罪行較輕的還可以免除處罰。刑法條文:
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二百四十三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罪前款,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上講的處罰,主要分為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兩種。前者是指當事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依照刑法規定要承擔刑事責任而受到的處罰;后者是違反了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構成行政違法而受到行政機關給予的處罰。
下面根據刑法,介紹一下刑法中關于從輕、減輕和免除處罰的概念和適用范圍。
1、從輕處罰,是在被告人具有法定的或酌定的從輕情節時,在刑法規定的量刑區間內,綜合被告人的犯罪的主觀動機、具體情節和危害后果,按照比較輕的進行處罰。
2、減輕處罰,是在被告人具有法定的減輕情節時,在刑法規定的量刑區間以下,綜合被告人的犯罪的主觀動機、具體情節和危害后果,進行處罰。
3、指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由于情節輕微,后果不重,悔罪態度較好,依法不給予刑事處罰的情況。需要說明的是,免于刑事處罰,仍然是有罪判決。
從輕是在法定的處罰程度根據具體的事實選擇適用較輕的處罰;比如說某是違反行政規定,按照法律規定處500至1000元的罰款,根據具體情況適用500來說將就是從輕了。減輕是低于法定的處罰程度范圍處罰。即比如說某是違反行政規定,按照法律規定處500至1000元的罰款,根據具體情況,符合法律規定的減輕情節,那么適用400元就是減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