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重點法條解讀_物權法司法解釋和規定?
特邀律師
物權法是調整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的法律。其制定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
答:
(1)有效。趙某獲得地役權。此權利自合同生效時取得。
參見《物權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地役權效力】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孫某有權繼續使用。地役權是土地使用權的從權利,主權利轉讓,從權利隨之轉讓;并且原地役權已經登記備案,具有公示公信力。
參見《物權法》
第一百六十六條 【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3)王某無權拆除水渠。王某受讓供役地使用權時,同時受讓供役地的義務;并且原地役權已經登記備案,具有公示公信力,可以對抗王某。
參見《物權法》
第一百六十七條 【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第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不動產受讓人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一)登記簿上存在有效的異議登記;(二)預告登記有效期內,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三)登記簿上已經記載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動產權利的有關事項;(四)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五)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產物權。真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如果受讓人被推定知道上述情形,就不構成善意取得
《物權法》第102條規定: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
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1、本條規定的“對外關系”,是指共有人與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的關系。
因共有不動產或動產生產債權,如第三人損害了共有財產,第三人對共有人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對共有人而言,對第三人就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根據本條的規定,無論是因按份共有財產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還是因共同共有財產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各共有人都連帶享有債權。
3、因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產生的債務,就產生了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之債。
根據本條規定,共有人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其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使第三人的債權得到保護。
4、本條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
其含義是指,如果某一部法律規定在某種情況下,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不享有連帶債權,不承擔連帶債務,那么就適用該部法律的規定,因為這樣的法律屬于特別法。
5、本條規定的“內部關系”,就是共有人之間的關系,與共有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無涉。
住宅用地自動續期是為了社會穩定。rnrn 《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自動續期的意思就是不用辦理任何手續或登記,也就是免費。rn 《物權法》第149條規定: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131條 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解讀: 1、維持用益物權的長久穩定,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2、戶口遷入小城鎮,要保留承包地 3、舉家遷入設區的市,并有生活保障的,可以收回 4、自己可以交回,但必須提前半年申請;
這是個純法律問題了。
其實并非是像你所說的“沒有吸納”,而是在原有基礎上進行了編訂、完善和篡修。
最高法關于物權法的三個司法解釋包括:
《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以及
《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按全國人大在對《民法典(草案)》編纂時的說明來看:
民法典并不是在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將原有的法規進行匯編。
它主要是對現行的民事法律規范進行編訂纂修,修改完善,并對出現的新情況和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新規定。
從成文后的《民法典》來看,它的某些條文直接自上述司法解釋中照搬引用,
例如:《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的第一條,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該法條被《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條完全直接引用,幾乎一字未動。
眾所周知的是,法典生效后,原來的包括《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在內的共9部法規將同時廢止。
但是,最高法原來根據上述9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釋,在《民法典》施行后并非當然失效,只要是不與《民法典》相沖突的規定,就仍然可以繼續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