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闖紅燈撞人怎么處理_救護車闖紅燈,撞死人可以免責嗎?
特邀律師
救護車如果在執勤過程中不存在【闖紅燈】的定義,社會車輛需要避讓否則要擔責。
參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項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等特種車來那個在執行緊急任務中可以使用警報器、警示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以及信號燈的限制。
【同款規定中注明:遇到執勤中的特種車輛,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規定的理解并不難,這類車在執行任務中是不存在闖紅燈行為的,當然也必須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不過社會車輛如果沒有讓行的話責任不在于特種車輛,因為不安全的情景是由社會車輛造成。
不過如果社會車輛是在正常行駛過程中,救護車因為判斷錯誤導致事故,這種情況有一定責任,具體定責要根據現場監控判斷,其實自己也是心知肚明的。
救護車有必要讓行,包括消防車也有絕對必要讓行,對醫療行業熟悉的話對黃金搶救時間應該有了解。
一般事故導致的損傷如大出血、休克、溺水、觸電或者氣道梗阻等緊急情況,黃金救援時間僅有4分鐘,尤其是氣道梗阻如果沒有在2分鐘內施救后果都是不堪設想的。而救護車的規定是在接電之后5分鐘內發車,在15分鐘內達到,這期間實際已經錯過了最佳救護時間,之后采取簡單處理或者在車上進行救護等待到醫院接棒,如果期間出現意外或者擁堵,大部分情況下就是一條人命。
所以不論有再緊急的事情,遇到救護車也應該讓行,救援的很殘酷的,作為普通人不想去參與這個事業的話讓行就是為這個事業的發展做一份貢獻,沒有什么比生命更重要,即使是別人的生命。
遇到這種情況第一時間牌照取證之后放行救護車,供參考。
謝邀。
《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確規定,特種車輛在執行任務時,要開啟警報燈、鳴警笛,其他社會車輛和行人應當避讓,但沒有免責規定。
救護車執行任務時闖紅燈是法律賦予的特權,他有優先路權,這個無可非議。
一、救護車在執行任務時,如果撞死人,可以不負刑事責任,既便是救護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涉嫌交通肇事罪,也只能是緩刑,沒有實刑。但必須負民事賠償責任,由其單位予以受害人經濟賠償。
二、如果非執行任務時,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與其他正常行駛的車輛是一樣的,該負什么責任負什么責任。
三、特種車輛發生交通死亡事故的,沒有免責一說。
我對“救護車”的稱呼有些迷惑不解,“救護車”的真正作用是干什么的?是救死扶傷的交通工具嗎?如果是,那“救護”的本意是什么?不就是為了搶救垂脆的病人和重傷人員嗎?那么一輛本著救死扶傷的救護車在大街上違章行駛,橫沖直撞的沒等救人,倒先把活生生的好人給撞死了,請問國家120急救中心的存在還有什么意義嗎?
如果像救護車司機所說,是執行任務可免責,那么“119”消防車在執行任務途中又有多少橫沖直撞了?不照樣是拉響警報器按著正確的交通規則行駛嗎?
謝邀請。
救護車司機的說法不對,免不了責,只能是減輕相應責任。
的確,救護車在執行任務時是有優先路權,不受信號燈、速度、路段限制,任何社會車輛都應當讓行,這是法律賦予特種車輛的權利,眾人皆知,但需要在確保安全的前題下才有優先路權。法律沒有規定特種車輛撞死人免責,不要以為自己開特種車輛就什么都有優先權,對突然出現的非機動車、行人,仍然有避讓的責任和義務,對此沒有特權,生命高于一切。
因此,救護車和其他特種車輛在無搶救、搶險的過程中出現交通事故,在責任劃分上與其他社會車輛是一樣的。但雖然救護車在執行任務的時候有享受優先路權的特權,可是如果因為自己的過失導致別人遇害一樣難辭其咎,救護車的職責就是救死扶傷,而不是免死的一塊金牌。
所不同的是,特種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時,發生人員傷亡事故時,交警會根據雙方所承擔的責任上,可適當減輕特種車輛的責任,如果致人死亡,既便負刑事責任,也是適用于緩刑,沒有實刑。但所在單位必須負有民事賠償責任。
在未了解事情真相之前,不便妄下評論,姑且談談自己的看法:救護車屬于特殊車輛,承擔著救死護傷的重要任務,一分一秒都關乎到傷病者的安危,所有社會車輛及行人都要及時避讓,這是婦孺皆知的基本常識。即便如此,救護車也同樣要視道路情況而采取適當措施,比如在某些復雜的路段,車輛和行人因路況及環境特殊沒法避讓或來不及避讓的,救護車也要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安全行駛,雖然救護車享有特權,但如果不顧后果盲目行駛就是濫用特權,同樣要承擔事故責任。本案具體情況如何還要待交警部門作進一步調查確定。分析不當之處,望各位糾正
1救護車的確可以闖紅燈,法律依據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條件是確保安全,你看你都撞死了人,你有沒有確保安全?顯然沒有。一切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基礎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主責或者全責,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賠錢就是緩刑。再說民事賠償,救護車的保險肯定不會少,保險公司承擔,退一步沒有保險,駕駛員是履行職務行為,就是醫院承擔。
救護車在道路行駛中是享有優先權的,緊急情況可以闖紅燈,其他車輛應該避讓。
萬一發生事故,其他車輛要承擔責任。具體責任劃分,要依據現場,由交警認定責任。(認定責任時,要調查救護車運送的病人是急癥還是慢癥,危急情況的嚴重性,是心臟病發作、產婦要臨產、還是一個醉漢喝醉了?)并不是說只要是救護車就可以闖紅燈這么簡單的事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