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調查與行政檢查的區別_行政檢查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根據辦案機關的性質以及針對對象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一、立案偵查
單純指刑事案件的偵查,包括普通刑事案件與職務犯罪案件等。
二、立案檢查
檢查的主體十分復雜,任何黨政或行政機關都有可能對某一事件進行立案檢查,但恰恰不包括司法機關的立案,對于司法機關而言,不存在所謂的立案檢查。
三、立案審查,立案調查
目前而言,這二個說法適用的范圍也比較廣泛,立案審查或立案調查近似于立案檢查,但范圍比檢查的對象要窄;相對于立案偵查而言,立案審查或立案調查更廣一些,針對的對象不一定是刑事犯罪,也可以是違法或違紀行為。
從被檢查或審查或調查或偵查的對象范圍上看,檢查的范圍最廣,立案審查或立案調查次之,立案偵查最窄。
你外之分,監察權面向部門或者機構內部,根據有關條例或者規章制度檢查監督有關事項的執行情況和職權責任落實情況等;而檢查權主要是對外,根據公共(或者公開的)法律、規章制度對違背有關約束的人、機構和活動進行必要的監督、報告甚至處罰。
調查是指是什么原因使這些矛盾發生了沖突,如何解決這些矛盾,就是調查,查清引起矛盾沖突的原因是什么。而檢查是有關單位和個人是否按照國家的政策,方針路線去執行沒有,是否有違規,違法行為。供參考。
面簽完1-2天都會顯示的AP,不用緊張。
如果超過一周還是AP,那才是真的行政審查。
1、含義
審查是司法機關對犯罪事件、民事糾紛和不服行政處理的告訴等立案材料,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符合立案條件的行為。
調查代表對違法主體的違法事實基本認定,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并正式啟動調查程序。
2、執行條件
審査
① 司法機關對于控告、檢舉、自首、移送、交辦和自己發現的違法犯罪材料及時審査,必要時可以請控告、檢舉人或單位補充材料。
② 司法機關也可以派人直接調查、或者配合有關部門聯合調查。
③ 對于需要勘驗現場的,應迅速組織力量勘驗,以發現和收取犯罪痕跡和證據。
調查
① 有證據證明違法事實存在;
② 有明確的違法主體;
③ 達到法律規定的處罰條件(刑法和行政法規不同);
④ 屬于該機關管轄范圍。
行政檢查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行政命令、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了解、監督的行政行為。其和行政強制、行政處罰、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等九項行政行為一起,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持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起了很好的促進作用。
行政檢查的具體形式有:
檢查,如根據人民警察法可進行的當場盤問檢查;
鑒定,如根據種子法可進行的種子質量優劣鑒定;
登記,如按居民身份證管理條例的暫住登記;其他非行政許可的登記等。
行政檢查注意事項:
行政檢查具有相對人義務性、行政行為主動性和限制性。加強事前公開。要結合政府信息公開、權力和責任清單公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工作,在門戶網站和辦事大廳、服務窗口等場所。
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隨機抽查事項清單、依據、程序、監督方式和救濟渠道等信息,并健全公開工作機制,實行動態調整。要編制并公開執法流程、服務指南,方便群眾辦事。
規范事中公示,行政執法人員從事執法活動,要佩帶或者出示能夠證明執法資格的執法證件,出示有關執法文書,做好告知說明工作。服務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員崗位工作信息。
紀委立案的依據是《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對檢舉、控告以及發現的黨員或黨組織的違紀問題,經初步核實,確有違紀事實,并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雙規又可稱為“兩規”、“兩指”,是中共紀檢(紀律檢查)機關和政府行政監察機關所采取的一種特殊調查手段。“雙規”一詞出于《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要求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
行政執法檢查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嚴格來說它不是行政行為。行政執法檢查與行政監督檢查不同,行政執法檢查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制度;行政監督檢查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遵守行政法律法規的情況實施的一種具體行政執法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