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用察看二年處分是什么意思_什么是留用察看?
特邀律師
“留用察看”是企業的一種紀律處分,用來處罰嚴重違紀但尚不夠開除的員工,目前留用察看主要在一些國有企業使用。目前國有企業不能再以“留用察看”作為紀律處分,因為留用察看違反了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動合同解除和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國有企業不能再以“留用察看”作為紀律處分。 留用察看起源于政府機關紀律處分中的“開除留用察看”,但自1993年起,政府機關就取消了開除留用察看,在國家勞動法制不斷發展的今天,留用察看這種紀律處分在國有企業也不能再用。
一、開除: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它適用于如下情況:(1)被判刑并入獄服刑的;(2)二次**被注銷城市戶口的;(3)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4)嚴重犯有《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的。"
開除處分的處理時限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二、除名:
除名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方式。它不屬于行政處分,是指職工無正當理由曠工超過一定期間,單位依法從職工名冊中除掉其姓名。
除名的條件是:(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2)經批評教育無效;(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在計算連續曠工時間時,可以把曠工期間的節假日、休息日的天數扣除后計算。在累計曠工時間時,應按自然年度進行計算。除名沒有處理時限規定。
三、辭退:
它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
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系的制度。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違紀辭退的條件是:(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余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例如按照《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就屬于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
四、辭職:
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系。辭職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五、自動離職:
自動離職是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自動離職的職工需承擔違約責任,并且擅自錄用自動離職的職工的用人單位,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里需要提醒的是,根據有關停薪留職的文件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準而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后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對其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用人單位應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為此,因自動離職處理發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1、留用察看處分出自《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三章第十二條規定: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對職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限為一至二年,對職工給予留用察看期間停發工資,發給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應低于本人原工資,由企業根據情況確定。留用察看期滿以后,表現好的,恢復為正式職工,重新評定工資;表現不好 的,予以開除。但該條例已于2008年廢止,而且原先也只適用于國有企業?!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企業對職工的處分,一要有事實根據,二要要規章制度的依據。而且該制度必須內容合法,即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照一定程序作出,并且正式公示?! £P于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也作了法定規定: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國有企業,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非國有企業,應當征求工會的意見?! ?、如果單位內部沒有明確的并通過法定程序制定的規章規定作為依據,那么對于犯過錯的(或違規的)員工使用留用察看處分是沒有依據的,涉嫌了侵權。員工依法獲得勞動報酬權是法定權利,用人單位不能以留用察看為依據扣除員工工資,否則侵犯了勞動者依法獲得勞動報酬權的法定權利,將承擔侵權的不利法律后果。留用察看是在八、九十年代對違反勞動紀律的職工給于的一種行政處分,是嚴重犯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所列七種錯誤行為之一,詳細可查看《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規定。
《勞動合同法》出臺后這種用人單位的處分職工的方式已被廢除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也在2008年被廢除。現在對違反勞動紀律的職工應依據《勞動合同法》及雙方的勞動合同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