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請求權是第二順序請求權_什么票據擁有付款請求權?
特邀律師
能行使付款請求權的人是持票人。沒有背書的,持票人就是收款人;有背書的,最后的背書人就是持票人。
票據權利消滅,主要是票據權利時效經過而導致的票據權利義務關系消滅。 票據權利喪失,主要是持票人因遺失票據等原因導致的票據票面權利喪失。 兩者的不同之處主要在于: 第一、原因不同。票據權利消滅是票據權利時效經過而導致的票據權利義務關系消滅,而票據權利喪失是持票人因遺失票據等原因導致的票據票面權利喪失。 第二、救濟方式不同。票據權利消滅后民事權利義務可能還存在,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合同等權利救濟,而票據權利喪失可以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程序救濟權利。 第三、后果不同。票據權利消滅是票據權利義務永遠消滅,而票據權利喪失后票據權利義務尚存在,票據權利恢復后,任然可以主張票據權利。 銀行匯票的時效經過,票據關系消滅后,持票人請求付款,付款人銀行不需要向持票人付款,但如果民事權利義務未消滅且民事權利未過訴訟時效(權利人任然享受相應的民事權利),民事權利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向民事義務人(義務人可能是出票人)主張民事權利義務。 票據權利喪失,并不當然喪失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1、定義不同付款請求權是票據發行所創設的主要債權,是合法持票人享有的第一次請求權。而追索權則是針對票據關系人因發行、轉讓票據所應連帶負責的擔保責任,一般是在付款請求權不能實現或無法到滿足時,持票人才行使的權利,因此,它是付款請求權的補充或保障性權利,是票據上的第二次請求權。2、行使條件不同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票據主債務人請求按票據上記載的金額付款的權利。而追索權是指票據之持票人于到期不能獲得付款或在到期日前不獲承兌或有其它法定原因時,持票人請求其前手清償票據金額、利息及有關費用的票據權利。3、行使對象不同付款權僅可向票據付款人(承兌人)主張,而追索權的行使對象包括了所有票據前手(含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且所有前手需承擔連帶責任。但在行使追索權時需注意一定的提示付款期限限制。
1,票據持有人向銀行提交并要求銀行付款的行為叫做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就是提示付款的有效期。付款期限是指自出票日起,至匯票到期日之間的時間。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2, 商業匯票又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提示付款期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應在提示付款期限內通過開戶銀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請求提示付款的行為。 付款期限是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向收款人做出付款行為過程的時間; 就以上二個過程來說,同屬于票據行為,這個行為,提示付款行為在前,付款在后。就票據的權利和義務來說提示付款請求權屬于“權利”,付款行為是“義務”; 個人理解。
1、權限不同:付款請求權是票據發行所創設的主要債權,是合法持票人享有的第一次請求權;追索權則是針對票據關系人因發行、轉讓票據所應連帶負責的擔保責任,一般是在付款請求權不能實現或無法到滿足時,持票人才行使的權利; 因此,它是付款請求權的補充或保障性權利,是票據上的第二次請求權。
票據法之所以賦予合法持票人票據上的雙重請求權,目的在于保障其票據債權的實現,使其在取得票據時有一種安全感,從而便利票據的流通,并維護票據制度的穩定與有效運行。2、人員不同: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票據主債務人請求按票據上記載的金額付款的權利。行使付款請求權的權利人是持票人。這里的持票人可能是受款人,也可能是最后的被背書人,還有可能匯票、本票中付款后的參加付款人。這里的票據主債務人包括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發票人,保付支票的保付人。3、期限不同:所謂追索權,又稱償還請求權,是指票據之持票人于到期不能獲得付款或在到期日前不獲承兌或有其它法定原因時,持票人請求其前手清償票據金額、利息及有關費用的票據權利。以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時間為標準,追索權可以分為期前追索權和到期追索權。到期追索權是指匯票的持票人在到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時,付款人拒絕付款的情形下,持票人向出票人、背書人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要求支付匯票金額、利息和有關費用的權利。期前追索則是指匯票雖未到期,但具有法定事由出現時,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權。來源:-請求權 來源:-追索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四條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
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本法所稱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
承兌實際上是承諾付款,只有承兌人承諾付款后才涉及到提示付款的問題,所以,提示承兌肯定是在提示付款之前。所謂提示承兌,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據,請求付款人見到出示的票據后作出承諾的行為。 所謂提示付款是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向付款人出示票據,將票據交其驗看,并請求付款人付款的一種法律行為。 通俗點說,提示承兌是“你要承諾兌付”,就是你現在承諾到時候你一定會付,一般分為銀行承諾或者企業承諾,所以經過承諾兌付的票據分成了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提示付款就是“到時候了該付錢了”。承兌人和付款人在承兌后產生了重合,付款人跟承兌人是一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