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于勞動法的主體有哪些_勞動合同的主體是什么?
特邀律師
一般來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包含《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規定的經濟合同,屬于債權合同的范圍。合同有時也泛指發生一定權利、義務的協議。又稱契約。如買賣合同、師徒合同、勞動合同以及工廠與車間訂立的承包合同等。因此,《合同法》與《勞動合同法》是包含關系。而《勞動法》是根據《憲法》來制定的,而《勞動合同法》是完善勞動合同制度而制定的,是《勞動法》的具體延伸,是一種遞進關系。③《合同法》和《勞動法》在調整權益主體范圍上,是前者包含后者。
1、合同主體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必須是符合勞動法律規定的主體。具體到我國,只有年齡在16-退休年齡之間且不屬于大專院校在讀全日制學生的主體才能成為勞動合同中主體的個人一方。也就是說,在校大學生或者退休以后的人都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而勞務合同的主體沒有這個限制。
2、合同主體的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關系是緊密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規定上下班,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而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是一種松散的,臨時性的關系,接受勞務的一方也不管理和約束提供勞務的一方。
ps:參考
司法實踐中用來判斷一個關系是否屬于勞動關系的一個政策依據是
勞社部發〔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系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范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勞動合同法》第2條規定了該法的適用范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以下4種類型:(1)中國境內的企業;(2)個體經濟組織;(3)民辦非企業單位;(4)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而《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僅包括3種類型:1、中國境內的企業;2、個體經濟組織;3、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可見,在用人單位的適用范圍上,《勞動合同法》比《勞動法》多了一個“民辦非企業單位”,顯然又比《勞動法》前進了一步。因此,不管是國家機關還是事業單位,不管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還是以非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只要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當簽定勞動合同。而只要簽定勞動合同,都要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
公務員和教師等也是適用《勞動法》的。只是因為工作的特殊性,所以另外有了《公務員法》《教師法》等。但不管有多少法,《勞動法》都是基本法,應該按規定辦事。這就問題來了,為什么總是有關方面和人認為公務員和教師不適用于《勞動法》呢?
原因有幾:
其一,中國幾千年來的傳統的文化習慣導致。在傳統文化中,我們強調的是奉獻,既然當了官(公務員),就得盡量舍棄個人的一切,為公,你得拋棄個人一切的私利與私欲。這樣的人,才是最高的標準。我們看看傳統文化的偉大人物,多半是所謂“德高”的,而不是能力強的。再比如片面強調二十四孝等,都是這方面的反映。到了現在,很多人的思想其實還沒有受到現代文明的沖刷,還在片面強調“德”與奉獻。認為,既然放了公務員和教師,你就得無私奉獻,不能有自己太多的想法與利益追求。
其二,社會現實導致。現在我們國家與社會還處于社會主義發展的初級階段,需要人民大眾的艱辛努力與付出,加上各種外部內部環境,導致對教師和公務員還是較多強調“奉獻”,甚至對其他行業也是如此。這就只能犧牲一定的法律了。所以我們明明有不少法律,但偏偏大家忽視法律法規,只是片面地用“德”來要求,仿佛德才是萬能靈藥,是衡量一切的最高標準。尤其是現在,很多人其實沒有把在國家單位的工作人員當作正常勞動者,而是認為應該無私奉獻的人。
總之,說起來有點道理,但實際上也是一種無奈與時代的悲哀。也許隨著時代發展,人們才真正認識到法律的重要性,才會把公務員和教師也當做普通勞動者。
注:本人查了一下有關資料,得出:公務員確實不適合《勞動法》,合同制的教師可以適用《勞動法》。這樣的話,筆者前面的結論有部分是錯誤的。但就實際而言,還是應該逐步把公務員和教師也納入《勞動法》中。沒必要有什么特殊,也不需要讓他們有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