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提前幾天申請_離職需要提前多久?
特邀律師
要看與企業簽訂合同時的約定,有三個月的,也有半年的。
其實,任何事情都是沒有什么最好,只是,是否適合而已。離職也是一樣。勞動關系是一種合同關系,也是契約關系。作為合同的一方主體,我們要遵守契約精神和原則,在對待“什么時候離職合適”這個問題時,要從合同雙方的角度去考慮。一是,考慮離職對自身造成的損失是不是在自己可以承受的范圍之內;二是,要考慮離職對企業的影響,盡量不要給對方造成損失。這其中,如果是自己違約,那就要按照合同規定提前通知公司,并做好過渡期的工作和離職交接工作;如果是對方違約,那也要在雙方達成協議的基礎上,做好工作交接。因此,籠統的說“當離職對自身的損失在自己可以承受的范圍之內,而企業也并沒有因為自己離職受到損失”這應該算是離職的最佳時期。至于,是否要先找好新的工作啊,是不是要在最好找工作的月份離職等等,這些其實都是基于對自身的損失考慮的細節問題。而且,一定不要只站在自己立場考慮自己的得失。離職是一件很無奈事情,不論是主動的亦或是被動的,希望雙方都能夠在考慮自身利益的同時不要違背契約的原則和精神。
正常離職的話,試用期員工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單位,正式員工需要提前一個月時間通知單位,到時間就可以走人了,公司人事會幫你辦理離職手續的,你的工資也是下個月發工資的時間一起發放的。
用人單位規定辭職需提前兩個月,合法嗎?
回答是,當然不合法。
首先,我們來看看勞動合同法關于對辭職的規定。
對于辭職(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是這么規定的: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申請,在試用期過后,提前30天申請,交接好相關工作,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我們來看看單位為什么會限定2個月。
當然是為了留出充足的時間給單位找到替換的人選。
事實上,雖然規定了提前兩個月,除非真的無法找到合適的接替人選,要不然,單位一般都會選擇讓辭職的員工提前離開而不會延遲。
第三,用人單位的這種規定如果寫入了員工守則或者相關制度,有效嗎?
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規定,勞動者和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有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條款,屬于無效合同,除無效條款外,其他條款依然有效。
也就是說,就算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入職時被逼無奈簽訂了不合規的”霸王條款“,也無需擔心,這些條款屬于無效條款,而且不影響有效條款的履行。
第四,遇到了這樣的問題,單位要懲罰勞動者,該怎么辦?
能協商自然協商為主,大家出來求財,和氣第一,但是如果單位非得按照規定辦理不給離職,自己又必須要走呢?
那就沒得說了,既然大家都撕破臉了,直接走法律程序唄。
收集好相關的提交書面離職書滿30天的證據,到相關部門投訴,申請仲裁,象這種明顯違背相關法律法規精神的案件,一點都不復雜,只要證據充分,100%都是勞動者勝訴,沒什么好說的,如果勞動者因此遭受了不法侵害或者其他損失,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總之呢,勞動合同法依法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正當權益,不會刻意偏向哪一方,實際上,勞動法的立法初衷,還是會偏向于保護弱者,我們勞動者在平時如果遇到了被無良老板侵犯自己的正當權益,一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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