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期限_批捕以后多少天移送審查起訴?
特邀律師
偵查終結后,案件移送到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限:
1、審查起訴時間,正常情況下,1個月;
2、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
4、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再移送到檢方的,期限重新計算。
我來給你全面回答:
刑事拘留是一種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妨礙妨礙偵查的一種強制措施,刑事拘留一般3天,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至4天,對于流結多,也就是流竄作案、結伙作案、多次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可延長至30日,所以一般情況30天就會向檢察院提請批捕嫌疑人,檢察院有7天時間決定,所以一共37天。
批捕到移送起訴一般為2個月。
但是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
有交流廣集,即交通不便,流竄作案,涉及范圍廣,集團作案的經省檢批準可再延長2個月。
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省檢批準可以再延長2個月。
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可無限期延長。
出現新罪名可以重新計算。
對不講真名的,從查清身份開始重新計算。
另外,公安機關批捕證據不充足等等原因可以辦個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期限為1年。
看看關著那位符合哪一條就自己算吧!
算完了差不多知道什么時候到檢察院了。
有些愛噴的人可能就來事了,怎么這么長時間?公安機關干嘛的?
看來他就不知道了,有些涉黑集團案子,犯罪人數多,犯罪行為多,案子的卷宗一間房子都放不下。另外,就是案多人少辦不過來,只能想辦法延期,輪流移送起訴。
看在我一個字一個字總結打上去的份上,加個關注,我絕不抄襲,有了法律問題可以私信
總結自《刑事訴訟法》
公安機關主動撤回已送審查起訴在刑事訴訟法中沒有明文規定,但在相關的會議紀要中有涉及到相關內容,但并不能作為援引的法條使用。根據刑事訴訟法171條第二款之規定,檢察院有退回補充偵查的權利,每次一個月,以兩次為限。
刑事訴訟法171條的法條表述為: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一般刑事案件的辦理期限要五個月左右的時間才能判下來。從批捕到起訴不超過三個月的期限。 1、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一般情況下不得超過二個月。 2、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是否起訴,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到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具體什么時候,要結合當地檢察院的案件量及案件復雜程度決定。一般情況下,不超出上述規定是期限。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