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權編用益物權是_用益物權屬于什么權?
特邀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于2020年5月28日通過,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共7編加附則、84章、1260條規定。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實施后,現行《物權法》將被廢止。物權法編共258條,自第205條至第462條,物權編就部分表述進行修改,如“單位”修改為“組織”、“企業法人”、“社會團體”修改為“營利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捐助法人”、“拆遷”修改為“征收”,表達與現行法律相一致,用語更精準,另外新增居住權、對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等部分均作出修改、調整。本文主要就《民法典》物權編的相關規定、較為重要的修訂及其影響進行梳理。
用益物權,是指以一定范圍內的使用、收益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設立的定限物權。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用益物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編 物權/第三分編 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人享有的基本權利
用益物權是以對他人所有的物為使用、收益的目的而設立的,因而被稱作“用益”物權。用益物權制度是物權法律制度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與所有權制度、擔保物權制度等一同構成了物權制度的完整體系。今天,一起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的這一點。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條規定: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條文釋義】
依照本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第一,占有的權利。“占有”是對物的實際控制。用益物權作為以使用、收益為目的的物權,自當以權利人對物的實際占有為必要。利用他人之物為使用、收益,必然要對物予以實際支配。沒有占有就不可能實現對物的直接利用。
第二,使用、收益的權利。“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屬性、法定用途或者約定的方式,對物進行實際上的利用。“收益”是通過對物的利用而獲取經濟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用益物權的設立目的是對物的使用和收益。比如在他人的土地上自建房屋以供居住;在他人的土地上耕種、畜牧以供自用或出售而獲得收益;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樓宇用以出售、出租以取得收益等。
我國的用益物權制度,是根據我國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決定的。民法典物權編專章規定的用益物權種類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和地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