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_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
特邀律師
我國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都對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這項原則的基本涵義是:第一,司法權的專屬性,即國家的司法權只能由國家各級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統一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此項權利;第二,行使職權的獨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自己的職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第三,行使職權的合法性,即司法機關審理案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正確適用法律,不得濫用職權,枉法裁判。要貫徹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需要解決好以下幾個問題:第一,要正確處理司法機關與黨組織的關系。第二,在全社會進行有關樹立、維護司法機關權威,尊重、服從司法機關決定的法制教育。第三,積極推進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指參與司法活動的各個國家機關應分工負責,依法獨立行使各自的職權;司法機關依法、行使檢察權、審理、裁判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組織和個人干涉;司法機關作為一個組織整體,集體對審判權、檢察權的行使負責。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
指參與司法活動的各個國家機關應分工負責,依法獨立行使各自的職權;司法機關依法、行使檢察權、審理、裁判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組織和個人干涉;司法機關作為一個組織整體,集體對審判權、檢察權的行使負責。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的基本涵義有三:(1)司法權的專屬性,即并非所有國家機關均有權行使司法權,除國家各級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該項權力;(2)行使職權的獨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行使自己的職權,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以任何形式的干預;(3)行使職權的合法性,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適用法律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正確適用法律,不得濫用職權,枉法裁判。
答案:B 評析:本題考“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的基本涵義有三:(1)司法權的專屬性,即并非所有國家機關均有權行使司法權,除國家各級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該項權力。選項A符合此意;(2)行使職權的獨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行使自己的職權,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以任何形式的干預。選項C符合此意;(3)行使職權的合法性,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適用法律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正確適用法律,不得濫用職權,枉法裁判,其中包括實體法的正確適用和遵循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兩部分,選項D符合此意。選項B講的是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與使用自由裁量權的關系,不是該原則的基本涵義。因為該題要求選出不是該原則基本涵義的選項,故答案為B。 盡管題目也答對了,可仔細一思考,這個問題可并不是這樣簡單。 因為《憲法》第126條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憲法》第131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將這些規定與與選項C“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司法活動”相對應,看出問題來了吧? 對,C項中少了“行政”(機關),這樣的答案就未必正確。 因為, 1954年憲法開始規定法院對相應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時,有關部門似乎曾經意識到其后果未必很妙,所以特意設第78條明文宣告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僅服從法律。雖然沒有明言,但試圖讓蘇維埃式的司法體制盡量向英國的議會主權原則靠攏的立場昭然若揭。但非常令人遺憾的是,后來的幾次改憲卻把這樣的慎思和遠慮都拋到九霄云外了。現行憲法第126條所規定的內容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文本雖然極其簡略,然而與54年憲法的規定相比較,從中還是可以隱約看到其內在涵義上實際上已經發生了三點變化,即(1)行使審判權的獨立性僅以法律規定為限度(法律實證主義的審判觀);(2)國家權力機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審判權的干涉并未受到憲法上的制約(法律民主主義的審判觀);(3)法院在審判活動中必須服從的規范不限于法律(法律政策主義的審判觀)。前幾年出現的所謂人大“個案監督”,雖然引起很大爭議,基本上不了了之,但如此奇想也是從54年憲法第78條到82年憲法第126條蛻變的自然結果,其實不足為奇也。 當然,有人還認為這里面還包含有黨對司法領導的問題,因分歧較大,尚無定論。 我們知道,在社會主義法律適用過程中,堅持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這是保障社會主義法律得以實現的基本措施之一。一般理解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原則的含義和要求: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進行訴訟、處理案件,必須依法辦事,除服從法律外,不服從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有關處理具體案件的指示、命令。 2.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審判、檢察工作。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為一個組織整體,集體對審判權、檢察權的行使負責。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原則與資本主義國家司法獨立的區別:資本主義國家的司法獨立是資產階級三權分立原則的組成部分,屬于資本主義政治制度的重要內容。我國的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同立法權、行政權并非鼎立關系,也不是政治原則,而是一種工作原則,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時,不受非法干涉。實行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的意義在于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充分發揮其在加強法制方面的特有作用,防止和杜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對審判、檢察工作的干涉。 其實,這個題目在各種公務員和法律考試中頻繁出現,對如C項答案者總讓我反復再三,對與不對,只能憑運氣了。 真不能琢磨出題人的思路。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不受侵犯。
1、第二十九條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如實搜集、報送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不得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2、統計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對其負責搜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3、統計人員除應當依法履行上述職責外,還應當始終堅持實事求是的精神,在統計工作的各個環節堅持以統計調查對象的真實情況和資料為依據。4、要愛崗敬業,以嚴格的職業道德標準要求自己,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堅持原則,堅決抵制弄虛作假等統計違法行為,切實保證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此外,為進一步明確統計工作中的相關責任人員,本條第二款還規定:統計人員應當對其負責搜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5、新《統計法》賦予了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獨立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權力;同時,也在本條對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的法定職責進行了規定: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如實搜集、報送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不得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