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獨立行使職權原則_我國人民法院的工作原則有哪些?
特邀律師
指參與司法活動的各個國家機關應分工負責,依法獨立行使各自的職權;司法機關依法、行使檢察權、審理、裁判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組織和個人干涉;司法機關作為一個組織整體,集體對審判權、檢察權的行使負責。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的基本涵義有三:(1)司法權的專屬性,即并非所有國家機關均有權行使司法權,除國家各級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該項權力;(2)行使職權的獨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行使自己的職權,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以任何形式的干預;(3)行使職權的合法性,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適用法律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正確適用法律,不得濫用職權,枉法裁判。
(1)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2)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
(3)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
(4)專門機關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原則;
(5)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和國家賠償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的區別和聯系是什么?
我們的法院有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四級法院。當然還有專門的法院,例鐵路運輸法院、海事法院。按照法院組織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所以各級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過我們訴訟案件原則上是兩審終審制。若當事人對于判決不服,可以向上級法院上訴。另外,不服生效判決,則可以申請再審。
至于是哪個級別法院管轄的問題,這個每個地方有不同的規定。民事案件來說,主要是根據標的金額來認定。行政案件主要根據行政機關的級別。刑事案件則是根據可能判處的刑罰。
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基本原則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懲罰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并解決民事、行政糾紛,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條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人民法院通過審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懲罰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解決民事、行政糾紛,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第四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視。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六條 人民法院堅持司法公正,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護個人和組織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尊重和保障人權。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由合議庭或者法官一人獨任審理。合議庭和法官獨任審理的案件范圍由法律規定。第三十條 合議庭由法官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成員為三人以上單數。合議庭由一名法官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理案件時,由自己擔任審判長。審判長主持庭審、組織評議案件,評議案件時與合議庭其他成員權利平等。
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主要是指獨立于行政機關、社團團體、個人,和接受黨的領導,人民的監督不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