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伙出資份額轉讓_合伙份額如何轉讓?
特邀律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合伙中不同意向第三人轉讓份額的需要自行購買。根據《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二條: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三條: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擴展資料:股權(份額)轉讓過程中,轉讓方需要交納各種稅費。當轉讓方是個人:如果轉讓方是個人,要交納個人所得稅,按照20%繳納。當轉讓方是公司:如果轉讓方是公司,則需要涉及的稅費較多,詳見參考資料《公司股權轉讓的稅費處理》。具體如下:(一)內資企業轉讓股權涉及的稅種公司將股權轉讓給某公司,該股權轉讓所得,將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契稅、印花稅等相關問題:1、企業所得稅(1)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廢止)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余公積金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2)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廢止)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后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3)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準備的資產,如果有關準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準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并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準備等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4)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5)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2、營業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191號)規定:(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3、契稅:根據規定,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契稅;在增資擴股中,對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入股或作為出資投入企業的,征收契稅。”4、印花稅股權轉讓的征稅問題:股權轉讓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轉讓行為應按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3‰的稅率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此轉讓應按1991年9月18日《國家稅務總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號)文件第十條規定執行,由立據雙方依據協議價格(即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稅率計征印花稅。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合伙人享有的合伙份額可以依法進行轉讓,根據受讓人不同,可分為內部轉讓與外部轉讓。合伙份額的內部轉讓,是指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轉讓時應當履行通知其他合伙人的義務。合伙份額的外部轉讓,是指合伙人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下,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外部轉讓情形下,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人通過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人,依法即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股權轉讓,轉讓的是股東所持公司的股權,實繳和認繳會影響到股權轉讓的價格。未實繳出資的股權也可以轉讓,但根據公司法的司法解釋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那好吧,支你一招,你們現在寫個合伙協議,注明退伙方式,直接加一條可以退伙和除名,你規定好,這樣就有游戲規則,先簽了,再談發展,否則退伙。
(我不是教你詐,只是........做人得講方法,慚愧)
除名退伙、財產份額的轉讓
(一)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2)未履行出資義務;
(3)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組織造成經濟損失;
(4)執行合伙組織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5)合伙人有違反本協議第九條之規定的行為。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即視為放棄其在該合伙組織中占有的財產份額,并不再參與本年度合伙組織利潤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動按原有份額比例擁有該部分財產份額,但不免除被除名合伙人因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以及對外債務的承擔義務。
(二) 合伙財產份額的轉讓
1、合伙期間,合伙人不得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其在合伙組織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2、經其他合伙人書面同意,合伙人可以向另外兩個合伙人轉讓其財產份額。轉讓價格為:合伙成立時該部分財產份額的實際出資金額。
可以轉讓,但是必須經過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