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行使什么的機構_仲裁與法院是什么關系?
特邀律師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負責審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審判權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一)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 (三)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 第三條 人民法院的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并且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以保衛無產階級專政制度,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秩序,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仲裁機構與法院區別主要有:
一、性質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受理。而審判則由人民法院負責,法院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
二、對案件的管轄不同。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案件,仲裁機不能受理。而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則是強制管轄,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
三、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是由當事人各方選定或共同選定或委托仲裁機構指定,其組成是基于當事人的選擇,而審判庭的組成則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無權過問,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請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決定。
四、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五、仲裁依法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而法院審判則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可上訴于上一級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其主要職責有一審管轄權,上訴管轄權,審判監督權,司法解釋權,死刑核準權。
在我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監督權。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形成相互監督又相互制約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