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刑罰的執行機關_刑罰的執行機關包括哪些?
特邀律師
根據我國刑法訴訟法,刑事執行機關有人民法院、監獄、公安機關。 執行機關,是指將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付諸實施的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機關包括:
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負責死刑立即執行、罰金和沒收財產的判決以及無罪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的執行。
2.監獄。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送交監獄執行刑罰。未成年犯監獄負責未成年犯被判處刑罰的執行。
3.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負責執行送交執行時余刑不足1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緩刑、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監外執行等的執行。
1.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2.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于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3.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4.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5.對于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6.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
7.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
詳情可以去看一下《刑事訴訟法》
1、”刑法五十六條“”取保候審“,沒有這樣的規定。
2、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指的是公安機關。這里指的公安機關是相對于檢察機關、法院來講的。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2款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于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第217條規定:“對于被判處徒刑緩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對于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第218條規定:“對于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通知人,并向有關群眾公開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復政治權利。”根據以上規定,屬于公安機關執行的刑罰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緩刑以及剝奪政治權利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擔負的刑罰執行工作的是短期有期徒刑執行 、假釋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執行。 公安機關或公安部門,簡稱公安,作為術語指中國管理公共安全事務的行政執法部門和刑事司法部門,其職能和“警察局”相近,但也行使部分非警務的行政許可和危機管理職能,如消防救援、特種行業管理等等。公安機關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同時它又擔負著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因而它又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之一。公安機關是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依法管理社會治安,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同時公安機關又依法偵查刑事案件,行使國家的司法權。公安機關的性質具有雙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
刑罰執行,是指有行刑權的司法機關將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所確定的刑罰付諸實施的刑事司法活動。 一、判決裁定 1、已過法定期限而未提起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 2、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判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人民法院的判決在生效前一律不準交付執行。 二、司法機關 1、監獄,是刑罰執行的專門機關,負責執行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刑罰的執行; 2、公安機關,負責執行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等刑罰的執行; 3、人民法院負責執行罰金、沒收財產、死刑的執行。 4、司法局,負責執行管制、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等刑罰的執行。 刑法執行由行刑、減刑、釋放三個部分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