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關押時間可以抵刑期嗎_進過看守所,算不算坐牢?
特邀律師
看守所關押時間可以抵刑期,根據刑法相關規定,逮捕后羈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若你朋友從2012年12月23日被羈押至判決執行之日一直被關押,則這六個月左右的時間是要從刑期中扣除的。即你朋友還需服刑兩年左右。
可以抵押一些,但具體情況得看最后判決
依我之見:‘’進過看守所百之百的算是坐過牢‘’。
為什么說進過看守所算坐過牢呢?
一,什么叫‘’坐牢‘’?在我國因構成犯罪被判處‘’拘役‘’以上被剝奪人身‘’自由刑‘’的就叫坐牢。而判處拘役刑的首要前必須是行為人觸犯我國《刑法》構成犯罪之人才會坐牢。既然說到必須有犯罪行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犯罪事存在,各辦案機關依職權和犯罪嫌疑人具有的‘’兩危害性‘’,即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個人人身危害性‘’,依法對其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措施,而這兩種強制措施就是將其‘’關進看守所‘’,剝奪其羈押期間的人身自由丶通迅自由等‘’類似于罪犯坐牢‘’。
那么,又為什么不僅僅是類似于坐牢而就等于坐牢呢?理由還有如下幾點:
A,關進看守所的人,依法都必須是判處拘役以上剝奪人身‘’自由刑‘’的刑事犯罪涉案之人。
B,辦案機關依法結案時,對于判處拘役丶有期徒刑的罪犯前期被刑事拘留關在看守所的時間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這不正是‘’關看守所等于坐班房‘’嗎?
C,法律規定:判處拘役的罪犯執行場所,以及有期徒刑罪犯剩余刑期在三個月的可在看守所執行,這不正是‘’關看守所就是坐牢‘’嗎?
d,如果關進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最終公安撤銷案件、檢察機關作無罪不起訴(含存疑不起訴)丶法院判處無罪的,以及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糾正的冤假錯案和依法必須對‘’關看守所‘’的錯誤‘’坐牢‘’進行賠償,賠償標準‘’關看守所和坐牢‘’是完全一樣。
e,看守所對被羈押的人與牢房的監管手段措施均一樣,甚至看守所比監獄更嚴厲,連通信權都是剝奪了的,而坐牢期間是有有限的會見權和通信權利。
綜上所析一一一‘’進過看守所百分百算是坐過牢‘’。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徒刑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刑之前的先期羈押可以相應的折抵刑期。
也可以簡單的理解為,刑期可以從被關押開始計算?! 》梢幎ǎ骸缎谭ā返谒氖粭l【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谒氖臈l【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謝謝小秘書邀請。
如果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以前在看守所內被羈押的時間會折抵刑期。
管制,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管制的刑期是3個月以上、2年以下,被判處管制的,判決執行之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為什么折抵2日?是因為被判處的管制不被羈押,只是限制其人身自由,而之前羈押則是完全剝奪其人身自由,因此才出現1折抵2的情況。
拘役、有期徒刑,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實刑的,之前被羈押的日期要折抵刑期,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如果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同時宣告緩刑的,之前被羈押日期是不能折抵緩刑期限的,因為只要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了。但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因違反規定、再犯罪、發現漏罪而被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或數罪并罰時,就要把原來被羈押的日期予以折抵刑期,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無期徒刑、死緩不存在刑期折抵的問題。
死緩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因死緩、無期徒刑二者是無期限剝奪人身自由,因此,司法實踐中是不存在刑期折抵的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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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7年半,看守所呆這一年半可以抵刑期,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執行刑期。到勞改農場、勞改工廠,也就是監獄,參加勞動改造,這才是真正的執行刑期。要不為什么說呆看守所時間可以抵刑期呢。所以,也只有到了監獄,通過勞動改造,才可以申請減刑期。到勞改隊,你可立即提出申請,但減刑是要有立功表現的,并且有立什么功,獎勵多少分。當你分達到一定標準時,才有可能減刑多少天,這些均有規定。
家有服刑人員,當送他去勞改時,千萬叮囑他,當到勞改隊時一定要認真改造,爭取立功減刑期。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逮捕后,直到法庭宣判時,這段時間是不能確定的。所以,題目中被關三年還未宣判的情況,是可能存在的。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以后,在各個階段的期限如下:
- 拘留期限為10~37天;
- 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為2~7個月,在該期限內如不能偵查終結,則需要變更強制措施;
- 審查起訴期限為速裁程序10~15天、一般程序一個月~一個半月,如退回補充偵查的,則為六個半月;
- 一審審限普通程序為2~3個月,死刑、附民案件為6個月,如補充偵查則再多一個月,速裁程序為10~15日;
- 二審審限為2~4個月。
上述期限計算出來,最長也將近三年了。另外,如果在偵查期間,偵查機關突然發現犯罪嫌疑人還涉及到另外罪行的,則偵查羈押期限會重新計算。也就是說,如果偵查機關總是能找到犯罪嫌疑人新的罪行后,在理論上可以永久地羈押犯罪嫌疑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第1款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綜上所述,題目中所述情形,是完全可能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