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時間抵消刑期_看守所一天抵刑期幾天?
特邀律師
依我之見:‘’進過看守所百之百的算是坐過牢‘’。
為什么說進過看守所算坐過牢呢?
一,什么叫‘’坐牢‘’?在我國因構成犯罪被判處‘’拘役‘’以上被剝奪人身‘’自由刑‘’的就叫坐牢。而判處拘役刑的首要前必須是行為人觸犯我國《刑法》構成犯罪之人才會坐牢。既然說到必須有犯罪行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犯罪事存在,各辦案機關依職權和犯罪嫌疑人具有的‘’兩危害性‘’,即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個人人身危害性‘’,依法對其采取刑事拘留或逮捕措施,而這兩種強制措施就是將其‘’關進看守所‘’,剝奪其羈押期間的人身自由丶通迅自由等‘’類似于罪犯坐牢‘’。
那么,又為什么不僅僅是類似于坐牢而就等于坐牢呢?理由還有如下幾點:
A,關進看守所的人,依法都必須是判處拘役以上剝奪人身‘’自由刑‘’的刑事犯罪涉案之人。
B,辦案機關依法結案時,對于判處拘役丶有期徒刑的罪犯前期被刑事拘留關在看守所的時間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這不正是‘’關看守所等于坐班房‘’嗎?
C,法律規定:判處拘役的罪犯執行場所,以及有期徒刑罪犯剩余刑期在三個月的可在看守所執行,這不正是‘’關看守所就是坐牢‘’嗎?
d,如果關進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最終公安撤銷案件、檢察機關作無罪不起訴(含存疑不起訴)丶法院判處無罪的,以及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糾正的冤假錯案和依法必須對‘’關看守所‘’的錯誤‘’坐牢‘’進行賠償,賠償標準‘’關看守所和坐牢‘’是完全一樣。
e,看守所對被羈押的人與牢房的監管手段措施均一樣,甚至看守所比監獄更嚴厲,連通信權都是剝奪了的,而坐牢期間是有有限的會見權和通信權利。
綜上所析一一一‘’進過看守所百分百算是坐過牢‘’。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這個問題涉及到折抵刑期的有關知識,我來簡單為大家介紹一下。
如題所述,犯罪分子已經在看守所里被關押一年,最終法院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因此,最終實際執行兩年有期徒刑就能讓他罰當其罪了。畢竟被關在看守所內和關在監獄里沒有本質不同,都是完全剝奪了人身自由。如果法院只判他三年有期徒刑,最終卻在看守所和監獄總共關他四年,那豈不是等于給他判了四年有期徒刑嗎?
基于上述考慮,我國刑法規定了折抵刑期的有關制度。犯罪分子如果此前被拘留、逮捕的,最終被法院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那么就要按照規定相應扣除刑期。具體折抵方式如下:
- 被判處管制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 被判處拘役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當然,具體的折抵日期不是從判決生效之日計算,二十從判決執行之日計算。比如,甲從1月1日被拘留,6月1日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7月1日被從看守所移送到監獄。因此,折抵刑期應當從7月1日開始計算,只用在監獄里服刑半年就刑滿釋放了。
判決前在看守所羈押的時間,羈押一日折抵管制刑期二日,或者折抵拘役、有期徒刑刑期一日。
這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實報實銷”。就是說法院最后的量刑(這種情況下一般判實刑,而不是緩刑)與被告人在看守所羈押的時間相同或基本上相同,宣判以后基本上就馬上釋放了。法院判刑一般精確到月,所以在看守所羈押時間不是整月的一般要等到整月才釋放。
依法確定的刑期恰好與羈押時間相同當然是極好的。不過,有時候依法應當確定的刑期會比被告人羈押的時間短,但既然已經羈押了那么長時間了,只能按照羈押的時間確定刑期了,不然怎么處理呢?你懂的!
后面這種情況對被告人是不公平的,也不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意。為避免出現這種情況,司法機關應轉變觀念,減少羈押措施的使用,符合條件的,盡量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非羈押措施。
看守所關押時間可以抵刑期,根據刑法相關規定,逮捕后羈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若你朋友從2012年12月23日被羈押至判決執行之日一直被關押,則這六個月左右的時間是要從刑期中扣除的。即你朋友還需服刑兩年左右。
在看守所住的時間可以抵以后判刑的服刑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條 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