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不報謊報情況是什么罪_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立案標準?
特邀律師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2.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3.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三)其他不報、謊報安全事故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三違行為是指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
細的部門規章不清楚,因為你也沒有提具體是從事什么事情發生三違行為,僅就情況看如果夠罪的話,涉嫌觸犯刑法第139條第二款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
第五條《條例》所稱的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依照下列情形認定:
(一)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于遲報;
(二)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內容遺漏未報的,屬于漏報;
(三)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于謊報;
(四)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并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
按照規定,企業發生安全事故后,應當立即施救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對于不報、謊報的行為,如果情節嚴重,導致錯失搶救時機的,直接負責人會觸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責任。在一些具體案例中,當事人也都受到了程度不同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安全生產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是一種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犯罪行為,涉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九條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與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串通,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的規定,以共犯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