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上訴期限上訴的怎么處理_超過上訴期的上訴如何處理?
特邀律師
對"2"可以這樣寫;對"3",應是“依法應不予受理” 建議不要交答辯狀,這份答辯狀會到一審法官手里,他會"更正的".等案子到了二審法院及早提這個問題,前提是你這個案子二審一定會開庭,還不知你的案子是民事\刑事\行訴.(現在書面審的很少) 你的猜想可以得到答案,二審法官可以看到簽收上訴狀時間的底子.也可能是誤會.
如果你有新證據或者原審判決程序或適用法律錯誤,你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拿到判決書,如果法院放假了,錯過了上訴期該怎么辦?
先看看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可見,對于題主遇到的這種情況,法律已經有了明確規定。因此遇到這種情況,上訴期會順延,到節假日結束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止。
當然了,既然法律有這樣的不久,那當事人千萬要珍惜自己的權利,千萬不要在節假日以后第一個工作日再耽誤了,這樣的話自己耽誤了,就已經完全喪失上訴的機會,沒有任何理由可以申辯。
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注意在生效六個月以內的時間申請。
1、超過一審判決確定的上訴期限的,不能再上訴。 2、提出上訴后,未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繳納訴訟費用的,按撤回上訴處理。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二條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三條 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撤訴處理。
民事案件法院判決后沒有上訴,已過上訴期的怎么辦?
沒有上訴,上訴期已過,那一審判決就生效。
按《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對于生效的裁判文書,當事人的救濟方式無非就是向法院申請再審,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者不斷通過信訪申訴。法院再審和檢察院的抗訴或檢察建議屬于法定維權程序,總會有一個結論。所以申請再審自然是首選。按規定,申請再審需要在六個月內提出。
不過,現在最高院有個裁判觀點,那就是沒有上訴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原則上會駁回的。我們之所以設立兩審終審制,便是為了讓當事人能夠通過訴訟程序來維護權益。現在一審判決之后,你卻沒有上訴。對多數人來說,不上訴就意味著認可或接受一審判決結果。那現在判決生效之后再跑來申請再審,這就是對訴訟權利的濫用和對司法資源的浪費,也有違兩審終審制的基本原則。若以后覺得案件有冤,那法律賦予的權利都不能放棄,否則就有可能給后面的維權帶來麻煩。
雖然我個人對這個裁判觀點持有異議。最簡單的說,上訴要收費,但申請再審原則上是不收費的。案件有冤是有冤,但維權成本卻是當事人不得不考慮的一個問題。一般案件都是按標的額收費,當事人有時候真的沒錢支付訴訟費用和律師代理費用。所以有的當事人就想通過申請再審來解決這個困境。另外,不管是上訴,還是申請再審,這都是當事人的權利。《民事訴訟法》賦予公民的訴訟權利,當事人選擇什么程序都不應當被指責。我們不能說當事人不上訴,那連申請再審的權利都沒有。如果這樣,那這個權利還有何意義。還有,審判監督程序的意義在于糾錯。我們法院還是應當回到案件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方面。我們不能說一個案件有明顯的問題,卻以這個不上訴而駁回,那對于法律的正確實施,對于我們的公平正義都是一種極大的傷害。
如果超過上訴期限,法院受理了,可以要求上一級法院審查,并駁回上訴人的上訴。但是,一方當事人認為對方超過上訴期,估計是按照自己這一方收到判決書的日期計算的。這種算法是錯誤的,應當按照對方收到判決書的日期來計算對方的上訴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四條 可以上訴的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