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責任者和管理負責責任者_安全事故領導責任劃分?
特邀律師
2018年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四條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叛逃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出走,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一十三條 黨組織負責人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一)不傳達貫徹、不檢查督促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或者作出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錯誤決策的;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和本單位發生公開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行為的。
事故責任分析的依據是: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中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在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者中,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主要責任者。
一般情況下,凡因“人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事故,這個“不安全行為”的實施人,就是直接責任人,承擔直接責任;而“機械、物質或環境的不安全狀態”造成的事故,直接責任人就是造成“不安全狀態”的人;凡是因為上面所列的“間接原因”造成的事故,一律追究領導責任
就是部下犯了錯誤,作為他的領導也要承擔教育領導的責任
具體如下: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三十七條 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 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黨紀處分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謝邀。本人認為,通俗地講,有的公司領導被稱作為負責人的含義是:不具備公司法人代表資格,比如公司領導所擔任職務是副職。也有的可能是中層干部,也有的可能是公司某領域主要項目起始人。
往往受獨資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或總經理的委托指派,在公司某重要會議上,對外需辦重要事情,于是法人代表董事長或總經理當即拍板就說:老李或老張,這件事情就委托你或你們倆作為公司負責人,不指具體職務,對外談判或處理相關事宜,共同去的同事也是稱呼老李或老張為公司負責人,對外所談事宜有所擔當。
又比如公司要擴大再生產場地,籌建新廠房,需相當長的時間。那么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或總經理一般就要指派一名公司副職領導或中層領導干部坐陣工地抓進度和檢查相關的質量,對外往往也稱呼某公司負責人。
以上簡述,在公司中也常用,只是個人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