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罪是結果犯嗎_偽證罪是行為犯嗎?
特邀律師
通說認為,只要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危害行為就成立既遂的犯罪,是為行為犯。根據這一理論,行為犯不存在未遂或中止的可能。比如誣告陷害罪、偽證罪等都是行為犯。但通說的觀點,并不令人信服,頗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行為犯的概念,最早是由大陸法系學者提出并運用的,而且是把行為犯和結果犯這兩個概念作為對應的范疇加以研究的。在我國刑法理論界,對于行為犯的爭論,各學者觀點不一,爭議很多,根本沒有統一的觀點。有的認為行為犯不同舉動犯,二者的區分在于行為犯有既遂和未遂之分,舉動犯無既遂與未遂之分。有的還認為行為犯包括舉動犯(舉止犯)和過程犯。
根據故意犯罪的行為過程和階段的理論,故意犯罪行為(包括行為犯的行為)總存在一定的發展過程和階段。只不過不同危害行為的過程和階段長短不一、內容各異。行為犯的行為停止在犯罪過程中的哪一點才達到犯罪既遂狀態,不僅取決于行為自身的特點,還與立法者依據統治階級的意志評價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有關。從行為本身來看,著手實施犯罪實行行為與完成該實行行為總是不能等同的。因此,從理論上講,著手實行犯罪與實行犯罪完畢歸于同時的觀點是不準確的。只有立法者基于刑法價值的考慮,認為著手實行某些犯罪與實行這些犯罪到一定的程度具有價值上的等同,故對它們同以既遂犯論處,這才是正確的解釋。行為人在著手實施犯罪的實行行為之后,還須將此行為繼續進行一定時間。只有當實行行為達到相當的危害程度時,才標志著該行為犯的既遂形態。同理,對于這類行為犯,顯然是存在犯罪中止的。
總之,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志。但這些行為又不是一著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為要有一個實施過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在著手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如果達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為,就視為犯罪的完成,構成了犯罪的既遂。這類常見的犯罪有:強奸罪、奸淫幼女罪、脫逃罪、誣告陷害罪等,是可以構成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的。
作為律師,是最懂法律的專業人員,可以說是專門吃這碗飯的人。什么是屬于違法,什么是屬于犯法,在他心目中的鑒定早已經是一清二楚了,要是想讓他故意觸犯刑律,簡直是不可能的。
律師的職業就是受當事人的委托,用專業的法律知識在法庭上進行辯護,只要他出示的證人,證言,證物失實,不是故意偽造的,就不構成犯罪。要是律師故意授意他人偽造證據,甚至到直接參與偽造證據的話,只要事實存在,證據確鑿,才構成犯罪。律師是什么人?他們是知法懂法的人。可想而知,要想找到他們觸犯刑律的證據,可以說比登天還難。
正如樓主所提,律師在法庭上舉示偽證,會不會被判刑的這個問題,只要是故意授意他人或者是直接參與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涉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礙作證罪,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刑法》第306(辯護人,訴訟代理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礙作證罪)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希望樓主能參照以上刑法規定,慎重準確地做出判斷,律師是不是故意做偽證。要是證據確鑿,完全可以把律師告上法院,法院依法一定會追究律師的刑事責任,還你一個清白公道的。
被強奸少女收受財物后作偽證 十九歲少女吳某被青年王某強奸,并于事后報警。后來吳某收取了王某家屬給予的財物后,在法庭上稱與王某是男女朋友,做偽證,因此被提起公訴。 河北省文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在刑事訴訟中故意作虛假證明,意圖隱匿他人罪證,其行為已構成偽證罪。鑒于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以偽證罪判處吳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答:你好,屬于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在刑事訴訟中對案件有重要關系的事實情節作了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不論司法機關是否據此對案件作出了錯誤的處理,均構成本罪。
謝謝邀請!
如果你是犯罪嫌疑人,你再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提供虛假信息或者提供其他犯罪人員的虛假犯罪事實,一般不構成偽證罪。
畢竟,只要是犯罪分子,都是希望擺脫刑事處罰的。
當然,如果你只是普通人員,因為其他因素而向公安機關提供虛假事實信息,也不一定構成刑事犯罪,也就是偽證罪。
主要看你提供的虛假事實信息是否嚴重影響和干擾了辦案機關的正常辦案活動,如果只是輕微影響,一般不構成犯罪,頂多也就是治安管理處罰拘留幾天的問題。
因此,是否構成刑事犯罪,主要看你的犯罪情節決定。
當然,如果沒有必要,不要做這些事情,畢竟做偽證如果涉及刑事犯罪,判的也不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