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什么情況下無效_寫離婚協議書需要注意什么?
特邀律師
協議離婚,通常人們理解的是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的婚,稱作協議離婚。其實雙方在法院法官主持下,達成的調解離婚協議,也稱作協議離婚。
盡管都是協議離婚,由于法律授予的權利不同,因而導致協議執行力不同。
在婚姻登記機關離婚,要遞交申請書和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協議,登記機關一般只作形式審查,只要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且對子女和財產問題作了適當處理,就發給離婚證,協議書只做附件保存,雙方離婚后,如果一方不按協議書執行,另一方只能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履行協議確定的內容。
向法院起訴離婚,在法院法官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了離婚協議,雙方當事人簽收的是民事調解書,民事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調解書的協議具有法律強制力的協議,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中確定的協議內容,另一方在法定期間內,可以申請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可以不生效。
如果沒有登記離婚,協議簽好之后,是沒有生效的,該協議就是民法里面所講的附條件生效的一個合同,即以離婚為前提,該協議才生效,如果沒有離婚(經過法定的認可),該協議未生效,也就無異廢紙了。
擴展資料
1、辦理離婚登記后,備案于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難的,因此,簽訂協議時要有心平氣和、保持理智,同時,協議內容要有操作性,不要過于簡單,條款的約定不能過于寬泛。比如協議約定,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
2、由于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沒有在協議當中體現出來,因此雙方意見很容易產生分歧,一方認為財產分割已完畢,說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另一方卻認為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
3、這樣在不能協商一致情況下,只能訴諸法院?!×硗猓€要防止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隱匿財產,因此,不能做類似“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的約定,以避免離婚后喪失起訴分割對方隱匿的其它財產的機會。
當離婚協議違背自愿原則和合法原則下是無效的,當然約定了第三人的義務也是無效的。.
離婚協議內容要合法。離婚協議不能想怎么寫就怎么寫,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否則就是無效的,下面說寫離婚協議書要注意什么,希望可以幫到您。
一、應詳細、準確填寫夫妻雙方的有關身份資料
應填寫的身份資料包括: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戶籍住址、常住地址、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等,由此可確定離婚雙方在法律角度上的身份特征,確保協議訂立當事人的唯一性。
二、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原因應作出簡要表述
比如“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等;假如表述為“夫(或妻)一方因婚外情”,則可能存在無過錯一方在離婚后發現其他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時,以另一方存在婚外情導致離婚存在過錯為由,在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主張分得該財產大部分或全部。
三、離婚協議的主要內容
包括共同財產分割、個人財產處理和子女撫養權等,該部分內容是離婚協議的核心內容,應作出詳細的約定。
四、協議的份數
離婚協議一般至少一式三份,協議當事人各一份,民政部門一份。
五、協議的附件
為使協議內容完整和便于操作,建議在協議書后附上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復印件、有形財產照片等材料。
六、其他
離婚協議一般要約定“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時生效”的字樣,最好協議雙方在簽字后加按手印,并寫上簽訂協議的時間。
簽訂離婚協議是一項民事活動,理應遵照自愿、公平的原則,如夫妻任何一方以脅迫、威脅等方式強迫對方訂立離婚協議,對方主張撤銷時,該協議將依法被法院予以撤銷而自始無效。
七、重點強調
1、財產分割: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系以婚姻關系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系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1)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但不限于房產、汽車、現金、股票等,新婚姻法規定結婚以前的個人財產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2)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3)對于共同財產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做出判決。
2、債務責任
1)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首先應當由共同財產償還。
2)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應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婚后借債任何一方在形成債務時,另一方并不知情或者一方隱瞞另一方故意形成債務這個不能作為雙方共同的債務。
3、撫養權:離婚后一般也會導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撫養權。失去撫養權的一方將失去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
1)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
2)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考慮以下因素:雙方的學歷、工作、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
4、探視權: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享有與未成年子女探望、短期共同生活等權利,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撫養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1)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包括探視時間、探視長短、產生的費用如何以附件的形式附在《離婚協議書》,否則很容易發生糾紛。
2)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5、其他
1)協議離婚,且已辦完了離婚手續,當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反悔。
2)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內因履行協議發生爭議而訴至法院的,法院應予受理,但經審理查明訂立協議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如果一年后才訴至法院,法院不予受理。
3)法律依據《婚煙去》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
協議離婚是解除夫妻關系的一種形式,指夫妻雙方自愿離異后,就其他問題(主要是財產問題和孩子撫養問題)達成合意,經過有關部門的認可即可解除夫妻關系的離婚方式。
在婚姻法學理論中,又將協議離婚的法律程序稱為登記離婚,指必須由婚姻登記機關依法對雙方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登記。我國《婚姻法》將協議離婚表述為雙方自愿離婚?!痘橐龇ā?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是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p>
目前我國的協議離婚由《婚姻登記條例》規范,男女雙方協議離婚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屬于行政登記管理程序。需要說明的是,現實中某些離婚夫妻存在這樣的誤解,即認為雙方只要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婚姻關系即自動解除。這種觀點是不對的,雙方的離婚協議只有到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登記后才發生法律效力,這道行政程序是必不可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