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對輕微刑事案件_輕微刑事案件立案?
特邀律師
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于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1、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2、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擴展資料:《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六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1)故意傷害案(輕傷);(2)重婚案;(3)遺棄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于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后,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法律貓解釋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將于2O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新刑訴法第5編第2章第277至279條對刑事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進行了專門規定,按照法律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范圍。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序。對于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一、如果通過法醫鑒定做出傷情是輕傷或者重傷,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通俗的說,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就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屬于自訴案件,自訴案件主要還是鼓勵和解,所以原告只要自愿撤訴被告就不必負法律責任,在實踐中,如果真的是輕傷,一般只要達成了賠償協議并執行了,一般不會判刑。所以現在輕傷最好的辦法就是和對方協商賠償解決。
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性質不太嚴重,案件事實比較清楚的刑事案件。一般可依法進行和解,不會被判刑,但要根據具體情節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十七條 【非刑罰性處置措施】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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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其特征包括:(一)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態(二)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三)案件因果聯系復雜多樣(四)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換言之,只要可能觸犯《刑法》的案件,就屬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是利用國家暴力機器打擊犯罪,保護人權的一種具體的司法行為的體現。具體的罪名規定在《刑法分則》當中,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