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_刑法二百八十七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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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犯罪的提示性規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八十五條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國刑法第285條規定,“黑客”只有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才構成該罪。“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任何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電腦均能聯入互聯網,如果銀行、證券公司、電信部門等被黑客復制相關數據,公開有關信息,則將造成社會混亂。”秦希燕說,刑法第285條的規定已遠遠不能保護國家、企事業單位及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應當進行修改。同時,我國刑法第286條第三款規定了對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的處罰,但現在木馬等非病毒程序的危害已遠遠超過病毒。因此,秦希燕建議修改《刑法》第285、286條,將擅自侵入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以及個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非法行為入罪;將未經國務院授權部門許可,擅自制作、使用、傳播計算機有害程序的行為入罪。
這涉及到本罪的構成要件中的主觀方面
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無權制作上述單位的印章但為了某種目的而進行偽造。如行為人根本不知道所承制的印章是他人無權要求制作的,不構成本罪。所謂“偽造”是指無制作權的人,冒用名義,非法制作上述單位的印章的行為。
也就是說如果你沒有權力去擁有上述單位印章,但你卻找人去偽造印章,那么你就構成了刑法中第二百八十條的罪名。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七條 之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