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_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特邀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是故意傷害罪。根據犯罪情節輕重和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決定判刑標準。
《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與如何判刑無關,這一條規定的是對構成犯罪的人向法院提起公訴。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和《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分別如下: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其實既然作為故意傷害罪之一,那么修正案中新增加的還是包括在一個罪名之中。
但是里面包含了三種行為,后兩種都應當屬于轉化的問題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入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CAN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逃避商檢罪】違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逃避商品檢驗,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進口商品未報經檢驗而擅自銷售、使用,或者將必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出口商品未報經檢驗合格而擅自出口,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犯前款罪:是指犯了 “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款”是一條法律條文的構成單位,有的法條中,一條法律只有一款組成,有的法條,一條法律由若干款組成,在由若干“款”組成的一條法條中,“前款”即指本款的上一款,而“犯前款罪”,是指觸犯了本款的上一款所規定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