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假發票罪立案標準_購買假發票立案標準?
特邀律師
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持有偽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等等。
二、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立案標準
構成持有偽造的發票罪,需要達到數量較大的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根據發票的種類的不同,分別達到不同標準:
(1)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持有偽造的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3)持有偽造的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八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補充規定》第二條規定了虛開普通發票罪立案標準。具體的立案標準為:
1、虛開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開發票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之一規定: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查處出售非法制造發票、逃稅等涉票違法行為時,經常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住所或者交通工具上查獲大量的假發票,這也屬于持有偽造發票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查明被告人持有這些偽造發票的目的。如果能夠查明嫌疑人持有這些假發票的目的,就可以按照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逃稅罪等相關的罪名來進行查處。
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因為查處的時機不合適或者被告人采取了一定的反偵查措施,缺乏以出售非法制造發票、逃稅等罪名追責的證據,無法查清被告人持有此類假發票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雖然不能認定被告人實施了出售非法制造發票、逃稅的行為,但認定被告人持有偽造發票的證據是確實、充分的,可以以持有偽造的發票罪來定罪量刑。
《刑法修正案(八)》將“數額較大”作為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根據這一規定,持有偽造的發票的行為,并不是都要追究刑事責任,只有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才可以作為犯罪處理;對于虛開數額較小的違法行為,可由稅務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非法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主體,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利用假發票偷逃稅款的單位和個人。
部分企業經營者為了獲取高利潤,通過偷逃稅款來降低成本,于是就通過從地下市場購買假發票來虛列企業開支的方式來降低繳納企業所得稅等稅種的納稅數額。如果購買假發票的數額較大,又沒有構成逃稅罪(偷逃稅款的數額未達到應繳稅款的10 %),就構成了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二是利用假發票列支非法支出的單位和個人。一些企事業在日常活動中存在著商業賄賂等無法取得發票的非法支出,就通過購買假發票的方式在會計核算中列支這些非法支出,實現賬目平衡。
三是利用假發票來挪用、侵占單位資金的業務人員。一些業務人員通過購買假發票,向單位虛報支出,騙取、侵占單位資金。
四是利用假發票來套取財政資金的機關和事業單位。一些單位通過購買假發票入賬等方式違規建立小金庫,套取財政資金,進行發放職工補貼等違法違紀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