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_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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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4條以及最高院、最高檢、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發的《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
(2)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3)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4)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5)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 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 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按照法律規定,刑事訴訟中使用簡易程序需要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三)款。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簡易程序適用的條件有3條: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簡易程序適用的條件有上述的三條。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拓展資料:(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一、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即哪些法院審理的哪些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按照我國民訴法的規定,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第一審案件。除此之外,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均不得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的案件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而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作了如下解釋:“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法院調查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另外,該意見還列舉了三種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包括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以及發回重審和再審案件。 二、簡易程序的適用特點: 1、簡易程序只適用于基層法院審理的案件。 2、簡易程序只能適用于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的案件。 3、簡易案件只能對初審案件。 4、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5、公訴案件檢察人員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程序簡化。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于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 7、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第一審普通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簡單民事案件應具備如下特點:
一是事實清楚,是非、責任明確;
二是政策、法律規定明確,易于處理;
三是雙方當事人對立情緒不大,爭議容易解決。只有正確運用簡易程序,才能直到事半功倍、方便當事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目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下列案件可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第一類,結婚時間短,財產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或者當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規定不準結婚的疾病的離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