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追訴限時原則_什么是行政處罰追訴期?
特邀律師
法律沒有具體的規定,計劃生育社會撫育費的征收不是行政處罰,而是行政征收行為,因此不適用《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追訴時效限制。行政征收是以強制的方式向相對人征集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實物的行政行為,是一項嚴肅的行政執法活動。如果沒有一定的時效限制,行政執法人員就可能缺乏行政效能意識,任意決定處理時間,有較大的隨意性。從提高行政效能,促使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保證執法嚴肅性角度出山發,應設定一定的追訴時效。在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可參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追訴時效審查。1、如果主管部門有條件發現而未發現的,適用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追訴時效;2、違法行為人以種種手段如外出躲避生育等逃避處理,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無條件發現或經過努力仍未以現的,應當從發現行為人違法時起算追訴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釋義】:本條是對行政處罰追責時效的規定。
行政處罰追責時效是指行政機關追究違法行為當事人的行政法律責任的法定有效期限。違法行為已經超過追責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行政法律責任。本條第一款具體規定了行政處罰的追責時效為二年。同時,針對某些特殊形式的行政違法案件,本法規定,如果其他法律對時效有特殊規定的,依其它法律規定的時效執行。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本條第二款明確了追責時效的起算方法。這里所指的“違法行為發生之日”,即指違法行為停止之日。所謂“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就是指連續行政違法行為或繼續違法行為。連續違法行為是指同一違法當事人連續兩次或兩次以上實施性質相同的違法行為。繼續違法行為是指同一違法當事人在一定時間內所實施的處于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
你所謂的“行政處罰追訴期”,其實就是行政處罰追訴時效。“行政處罰追溯時效”,是指在違法行為發生后,對該違法行為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未發現這一違反行政管理秩序行為的事實,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才發現的,對當時的違法行為人不再給予處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二年,凡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則不再予以追究。至于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的,則以該特別規定所確定的期限為準。關于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如一個發生在2003年5月13日的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其追訴期限(設追訴時效為兩年)的起止期限則為自2003年5月13日起至2005年5月12日止。一般而言,一個違法行為在實施時即已完成,但在有些情況下,違法行為可呈現為一種不間斷的繼續狀態(如李四非法存放槍支彈藥)或者行為人連續實施了數個獨立的同一違法行為,且這些違法行為觸犯的是同一個法律規范(如張三連續多次銷售假藥)。《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