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可以要原告錄音的證據嗎_怎么證明通話錄音里對方是被告?
特邀律師
可以起訴。但是是否能勝訴,關鍵看雙方的證據情況。
就你方而言,除了有錄音證據,還要明確知道欠錢的人姓名、住址、聯系電話,身份證號碼,法律不強制要求,但是有的話會對后續處理有很大幫助。
另外,電話錄音本身作為證據也要符合一定的要求。
首先錄音本身來源應當合法。一般情況通話錄音、談話錄音是可以的,但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會被法庭排除,例如潛入別人臥室錄的聲音,在電話線路安裝竊聽設備錄音,在其他法律禁止錄音的場合錄的音,都不能作為證據。
其次錄音要求保存在原始媒體上,沒有修改剪輯,內容清楚可辨無歧義,能清楚地證明借貸過程。如果要訴訟,最好事先整理一份文字稿。
以上回答供參考。
用電話來錄音收取證據是目前許多人常做的證據收取工作,也是便捷有效力的,但是如何收集有有效的錄音,如何讓法官清楚的認可你所收集的證據也不是那么簡單的事情。
即使在通話錄音中的手機號可以證明是被告所使用,但是別人接電話呢?或者手機后短暫的歸屬于其他人呢?甚至手機丟失后別人撿到呢?所以,法官要求證明被告是錄音的對象就需要原告收集證據時做足準備。
01
手機錄音前一定要準備好通話大綱,不愿完整的事實經過
錄音證據要做為證據使用,就需要對證據符合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等三個證據的特征。
當事人在錄音前,一定要準備好通話大綱,按照通話大綱上的內容來通話,這樣內容更加完整和符合邏輯,更能讓別人相信事實的真相。
比如,你是張三嗎?是你啊,我是李四啊!這樣先明確雙方的身份信息;你看,你給我借的5萬元錢應該還我了啊,10月8號已經到期了,我現在也是等著錢用之類的;你說的你15號前一定還,務必要做到。
這樣的通話看似簡單,卻把人物、時間,爭議的事實錄音進去了,別人一聽,更容易明白和相信。
02
手機錄音要作為證據使用,需要把錄音進行刻錄并配合解讀
不是所有的人通話時說的都是普通話,這就造成了當事人聽著很明確的話語到法官哪里的時候不一定完全理解。
所以最好是將通話的錄音進行刻錄后,并將通話的大綱列出來供法官參考,這樣就更加清晰和一目了然。
回到本案,已經證明手機號是被告,但法官要求證明通話者就是被告,這時對方進行否認,唯一能做的就是申請能錄音記錄進行鑒定,通過科學的聲波檢測手段,可以判斷出通話者的對象是否接近于被告。
結語
綜上所述,通話錄音使用確實方便,但在司法實踐中,許多人的通話錄音并不能發揮價值,因為錄音的內容不完整,不清晰占大多數情況。
所以,在收集這類證據時可以在網上多看看別人說的準備事項,做足準備后又開始錄音,這樣收集到真實有效,爭議較小的錄音證據,為法官所采納。
對于錄音證據,根據目前的法律規定,如果一個合法有效的錄音文件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但是至少要符合以下幾點要求。
第一個就是,一定要能夠證明對方的主體身份。
比如,李四如果有張三承認他欠李四錢的錄音證據,可以向法院提供。但是前提是一定要能證明錄音中與李四對話的這個人就是張三本人。這種證明可以是在對話的時候,張三明確承認,也可以是在事后進行司法鑒定。一般在錄音的時候,李四可以直接叫張三的名字,如果張三應答,顯然他就是承認自己是誰了。如果在錄音當中沒有錄下對方的身份信息,那么只能對該聲音進行司法鑒定了。
第二個問題就是,錄音的內容一定不要侵犯他人隱私或者第三人合法權益。
通常情況下,我們是可以采用偷錄的方式進行錄音的,但是這種偷錄指的是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偷偷錄下你與對方的談話。但是如果此時,還有與本案無關的第三人在場,并且第三人的相關信息或者隱私也被錄了進來,這時該錄音就有可能涉嫌侵犯人的隱私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該錄音就有可能不能成為一個有效的證據文件。
第三種情況就是,我們提交的錄音文件,一定是不能經過剪輯的,而且要提供錄音的原始載體。
假如你當初是用手機錄的音,在庭審時就應當提供手機,并且播放手機中的錄音文件。千萬不要把手機中的錄音文件拷貝出來存到u盤里或者拷到電腦當中。這樣備份是可以的,但是原來手機當中的文件不能刪除,需要作為原件用于質證使用。
另外就是,無論錄音時間有多長,都不要對其進行剪輯,原來的錄音是什么樣,有多長時間,就提交什么樣的錄音。所以這一點也說明,我們在錄音的時候一定要先對自己想要談話的內容有一個事先的準備,避免在錄音的時候,談話過于羅嗦,而導致錄音文件過長。
所以,如果你打算提交錄音文件的這種證據,就一定要符合法律的相關要件,否則如果該證據存在非法性或者不真實性,則有可能不被法院采納。
未經當事人同意的錄音和影像都可以作為證據,只要不是通過刑訊逼供或其它侵害他人利益的非法手段取得即可。
最高法院于2002年頒布了《關于民事訴訟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過去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所以音像資料,即便沒有征得當事人同意偷偷錄制,只要取證過程中并沒有動用威脅、刑訊之類侵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手段,都是合法證據,應該予以采納。比如唐教授展示的胡不潔的談話錄像描述周濤濤吸毒藏槍的看法和細節,如果上法庭當然可以采信為呈堂證據的一部分,當然胡不潔也可以為之辯解比如說自己當時被唐爽脅迫誘騙,那就需要她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如何被脅迫和誘騙的。
錄音資料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情況下,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
但單獨作為證據使用,需要與其他證據相印證才能證明案件的事實。
對于這個問題,屬于證據以及取證效力的問題,嚴格來說,錄音證據是否有效,跟對方是否同意并沒有直接的關系,關鍵是要看取的過程以及錄音的內容是否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是否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一般來說,錄音證據是很難取得對方同意的,因為一般我們錄音都是偷偷錄制的,有可能是打電話時候錄制,也有可能是雙方在交談的時候把錄音設備偷偷藏起來進行錄制,這樣的取證只要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就是有效的。
因為我們沒有辦法指望對方同意我們公開錄音,想一想,如果對方知道我們正在錄音,還有可能說實話,或者說出對我們有利的證言嗎?所以偷錄并不違法,但是關鍵是你偷錄的過程以及錄音的內容是否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權益。
比如是否侵犯了第三方的隱私內容,里面是否將別人的隱私或者機密也錄了進去,那么這樣的錄音就有可能是無效或者不被采納的,如果不存在這些情況,只是偷錄是沒有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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