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不和怎么處理_小股東與大股東不和,小股東如何退出公司?
特邀律師
看看我的分析,希望對你有幫助,感謝大家的觀看和支持!
三個小股東聯手把大股東踢走,這是為什么呢。是大股東無良,還是小股東無德呢?顯然,需要把這個問題弄清楚,才能得出比較合理的結論。
必須注意,按照相關約定,如果合作協議中沒有約定,三個小股東要想踢走大股東,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為,按照規定,只要大股東擁有的股權超過三分之一,就有一票否決權。也就是說,三個小股東提出的踢走大股東的倡議,會被大股東否決。
退一步講就算各方有約定,小股東擁有聯手踢走大股東的權利,那么,我們要問的是,為什么要踢走大股東呢?當初大股東能夠成為最大股東,肯定是有原因的,或技術,或資金,或市場,一旦大股東退出,企業就會失去一份力量。那么,發展就會成為問題。就算是資金,沒有大股東也會影響更大,別說是技術和市場了。
所以,作為小股東只要大股東不是無良無德者,切不要看到企業效益好了就想獨占,就想趕走別人。這樣,將來有一天,自己也會被趕走的。原因就在于,企業文化不好,企業股東不善良、不厚道。
大家好,我是股權一號。
公司兩個股東,協議各持股50%,這個股權結構不合理,沒有控股股東,容易使公司經營陷入僵局,這是一定要規避的股權設計。該公司現在已無法再經營下去,即是佐證。
協議投資240萬,各方為120萬,各方出資約定如已到期,先將剩余資金共40萬出資到位。如一方已逾出資期限,另一方股東有權要求其足額出資,還可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關于解決方案,有幾種供交流:
一、B通過增資擴股取得控制權
既然A方實力有限,不愿增資,B方資金雄厚,如果看好項目想繼續經營,建議B單獨繼續增資,稀釋A股權后,使B達到控股地位,保障對公司的控制權,加強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堵住現存經營漏洞。
二、股東B購買股東A的股權
在A想退股的情況下,B要想開些,強扭的瓜不甜,非要捆綁在一起,對公司也不利,為何不收購A的股權呢。
至于收購的價格,雙方可以談啊,不再贅述。
在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沒有特別規定時,如果B執意不肯收購A的股權,A是否可以嘗試尋找第三方購買其股權,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和《公司法解釋(四)》第十七條等規定,書面通知B在接到通知三十日內確定是否同意轉讓?
看好了,《公司法》是這樣規定的,“規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該公司總共才兩個股東,“其他股東”就是B一個人,“過半數”如何達到啊,想轉讓也不容易。
這再次告訴我們,兩個股東按50%:50%劃分股權,沒有特殊情形,千萬不要這樣設計,有時候可能會留下無法解決的僵局,需要引起更多創業者的高度重視。
三、A有權申請解散公司
如果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的嚴重困難,再繼續經營會使股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最后一招,A可嘗試申請法院解散公司。
但解散公司也不是那么容易,還需要符合《公司法解釋(二)》第一條的條件,比如,公司連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決議,或者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解決,或者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的情形。
畢竟,這不是最好的方案,只是下下策。
總體而言,股東A 想退,B增資擴股也不是最好方法,畢竟A還是公司股東;既然股東B想繼續經營,還是希望B能夠購買A的股權,重新規劃,彌補漏洞,把公司做得更好。
以上方案,僅供參考,若有更好的方案,大家可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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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該小股東有幾種選擇:一是提議解散公司,二是提議減資,三是轉讓股權,四是司法解散。
轉讓股權,這種方式最簡單也最可行,但前提是有受讓方。
異議股東的股份收購請求權是指當公司股東大會經過多數表決通過決議,就有關公司章程的修改、重大資產買賣、重大重組事項、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做出決定時,持不同意見的少數股東所享有的要求對其持有的股份由公司或其他股東依公平合理的價格購買,從而退出公司。(參考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司法解散,解散不是目的,只是通過這個程序和大股東談判,從而達到退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