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是否可以探視_在刑事拘留期間,家屬可以見被拘留人嗎?
特邀律師
在刑事拘留期間,家屬可以見被拘留人嗎?
所謂拘留就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之一,當犯罪嫌疑人符合一定的條件時,公安機關可以對其采取拘留的措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刑事拘留期間,家屬見當事人是不被允許的。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何謂緊急情形?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和第一百六十五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例如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有如下幾種:(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在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那么,作為被拘留人的家屬,在無法會見被拘留人時,又能做些什么呢?如果家屬想及時了解親人涉嫌罪名的具體情況以及被拘留人在看守所的生活狀況,可以委托律師。通過委托律師不僅可以了解被拘留人的現時情況,還可以通過委托律師來有效維護親人的合法權益。
分幾種情況:
未決犯:就是在偵查、起訴階段,一直到法院的判決生效為止,都是未決犯。這時候一般是不給家人會見的,律師可以會見。但也有幾種情況下經辦案單位允許是可以會見。像需要和受害人進行賠償、民事訴訟等,家人向辦案單位提出申請是可以會見的。
已決犯:就是判決已經生效的。這時候就可以會見了,但一般會限制人數,并有固定的時間。
還有一種就是有死刑犯的案子,因為死刑犯只有在執行的時候才會讓家人見面,所以同案犯即使判決已經生效也可能不給會見。
所以,如果有家人被關進看守所,要先弄清楚是在什么階段,如果有律師,律師會告訴你一切。如果沒有律師,可以向辦案單位咨詢,一般的來講,辦案單位也會告訴你;也可以向看守所、檢察院的駐所檢察室去咨詢。
辦案單位就是給你發各種法律文書的政法機構。如發拘留通知書、逮捕通知書的一般是公安局;發起訴書的一般是檢察院;發開庭通知的一般是法院。你接到什么樣的文書案子就在什么單位辦理,就可以向該單位咨詢和申請。
謝邀。
刑事拘留達到37天無非就兩種結果: 1 釋放。這個是最好的結果,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不足以逮捕嫌疑人,達不到刑事案件的標準,只能釋放。不過這種情況很少見,一般證據不足以達到逮捕標準的話,20天左右就會釋放了,不會拖到37天的等候底線。2 檢察院批準逮捕,繼續羈押。這種情況就比較嚴重了,批準逮捕以后就是等著起訴,判決,執行判決。
不過在逮捕下來了以后,等待起訴的這段時間內(一般是三個月內會起訴),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至于能不能申請到,就看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態度了。如果不能取保候審的話,就會在看守所繼續羈押,直到判決生效。余刑不足三個月的一般是在看守所繼續服刑,不用去監獄。如果余刑大于三個月的,會在上訴期過了以后送往監獄服刑。
至于家屬探視是不被允許的。刑事拘留不同于其它的處罰,刑拘期間犯罪嫌疑人會被嚴格控制與外界接觸,除了律師和案件辦理的相關部門。嫌疑人有需要與家人聯系的,也只能通過管教和律師。涉及到案件保密,以及預防串供。所有與同一案件相關的嫌疑人也會被分開羈押,避免在同一監室相處。
家屬需要探視的話,必須要等到案件審理結束,罪犯下放到監獄以后才可以,一般是每個月有兩天可以探視的機會,每個月允許探視的日期都是固定的,規定只有直系或者配偶才有申請探視的資格。
以上回答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喜勿噴
行政拘留探視一次看相關規定。被拘留人的近親屬、單位負責人在規定時間內可以探視。1、《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的規定,可以去探望。2、被處罰人的親屬、朋友在拘留所提前預約,在拘留所規定的探視時間可以對執行拘留的被處罰人進行探視。3、探視時,可以攜帶日常用品和食品(食品需要經拘留所值班民警檢查),其他的東西一律不得攜帶給被處罰人。4、行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5、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后,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6、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