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_什么是刑事追訴時效?
特邀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刑法中的追訴時效是與該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相關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263條的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因此,搶劫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87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所以,搶劫罪的追訴時效是20年,不是15年也不是10年。
我們知道,民事案件是有訴訟時效的,在訴訟時效之內未起訴,超過時效之后再起訴,就會喪失勝訴權。
也就是說,法院會給你立案,法官會開庭審理,在對方不主張原告超過訴訟時效的情況下,法官不會主動適用時效規定判決原告敗訴。但如果被告主張原告超過訴訟時效的,不管原告的主張多么合情合理,證據多么充分,都不會勝訴的。因為“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那么刑事案件也是這樣嗎?有人犯罪之后,過個幾年司法機關沒有追訴的,超過時效就不能追訴了嗎?
原則上還真是這樣的。這就是刑法中的追訴時效制度。
一、什么是刑事追訴時效制度
陳興良在《規范刑法學》中論述:
刑法上的時效,是指刑事法律規定的國家對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訴權和刑罰執行權有效期限的制度。在有效期內,國家如果不行使刑事追訴權和刑罰執行權,超過期限刑事追訴權和刑罰執行權即歸于消滅。對犯罪人就不能再追訴或者執行刑罰。
由此可見,刑事案件同樣是存在追訴時效的。不同于民法上的時效,原告超過時效只喪失了勝訴權,并未喪失起訴權。但刑事司法中,超過追訴時效的,追訴權、求刑權、審判權及行刑權一并消滅,不能再對犯罪人啟動刑事訴訟程序。
犯罪不是最嚴重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嗎?犯了罪受到懲罰不是天經地義嗎?為什么我們還要規定過了一段時間久可以不對犯罪人進行懲罰呢?
這個原因很多了,理論界對這一個問題也給出很多解釋,不過說實話哪一個都不是特別能讓人信服,梳理一下給大家看看,有總比沒有好吧。
1、從刑罰的目的來說,刑罰是改造犯罪人,令其棄惡從善、回歸社會的。如果一個人在犯罪之后,很多年都不再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時間已經證明了這個人已經棄惡從善,不會再對社會有任何危害,將其投入監獄恐怕沒有好處只有壞處了。
2、從刑罰作用來說,刑罰有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兩個作用。特殊預防是指將犯罪人本人關起來,使他不得繼續犯罪,一般預防是指通過懲罰犯罪的人對社會公眾進行警告。如果一個人好多年都沒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那么把他關起來起不到特殊預防作用,因為你不關他他也不犯罪;也起不到一般預防的作用,因為過了這么多年,犯罪行為早已被社會遺忘,這個時候刑罰與犯罪難以產生直接相關的聯想,按照貝卡里亞的說法,這種情況下刑罰就難以起到什么警告作用了,反倒會引起繼承社會秩序的紊亂。
3、從功利角度來說,對好多年之前的刑事案件的追訴,無疑在證據搜集、人員抓捕等等事宜上都會花費更加巨大的人力物力成本,占用更多的司法資源。而且這樣的情況下還容易產生冤假錯案,得不償失。
4、犯罪侵害的是社會秩序,經過多年的修復之后,受到損害的社會秩序和失衡的公眾心理已經得到平復,在犯罪之后新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逐漸建立、穩固。在這種情況下,再翻舊案容易引發新的社會矛盾,不利于社會穩定。
所以說,以上每一個理論都夠人杠的。說到底了,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的,法律最期待的是社會秩序的穩定。公平正義是法律獲取其權威性的必備要素,但卻不是法律的終極目的。
歸結為兩個詞:一要穩定,二要省錢。
二、我國刑事追訴時效規定
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可以看出,法律對時效的規定也是遵從“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輕罪時效短,重罪時效長。
在這一點里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是對“法定最高刑”的理解。
最高院在1985年的時候曾發布過《關于人民法院審判嚴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答復(三)》,里面對追訴時效中“法定最高刑”的認定做出了明確規定。
按照罪與刑相適應的原則,將追訴期限分別規定為長短不同的四檔,因此,根據所犯罪行的輕重,應當分別適用刑法規定的不同條款或相應的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來計算追訴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罰,分別規定有幾條或幾款時,即按其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或款 的法定最高刑 計算;如果是同一條文中,有幾個量刑幅度時,即按其罪行應當適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計算;如果只有單一的量刑幅度時,即按此條的法定最高刑計算。雖然案件尚未開庭審判,但是,經過認真審查案卷材料和必要的核實案情,在基本事實查清的情況下,已可估量刑期,計算追訴期限。
在咱們國家刑法中,很少有罪名規定的是單一的量刑幅度。一般都是依據犯罪情節分為多個量刑幅度。比如最為典型的,故意傷害罪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重傷的三到十年,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嚴重殘疾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在故意傷害罪中,怎么確定作為追訴期限計算標準的“法定最高刑”呢?
比如一個人將他人打傷,致其輕傷,按照刑法規定應該在三年以下量刑,那么對應追訴期限就是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那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五年為追訴期限,超過五年的不應追訴。
同樣的道理致人重傷的可能在三到十年量刑,那么追訴期限就是十年。如果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殘疾的會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那么追訴時效就是二十年了。
一、時效的概念
刑法上的時效,是指刑事法律規定的國家對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訴權和刑罰執行權,這些權力即歸于消滅,對犯罪人就不能再追訴或者執行刑罰。時效完成是刑罰消滅的重要制度之一。
一個人犯罪后,經過一定期限雖未被追訴或未被執行刑罰,但沒有再犯新罪,據此可推斷其已悔改,不致再危害社會。在這種情況下,失去追訴或行刑的意義。
實行時效制度,既符合我國適用刑罰的目的,又有利于司法機關開展工作和穩定社會秩序。但是為了防止少數犯罪分子利用時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刑法在規定時效時,同時規定了時效中斷、延長等制度。
二、時效的種類
時效分為兩種:追訴時效和行刑時效
追訴時效,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有效期限的制度。超過法定追訴期限,司法機關或有告訴權的人不得再對犯罪人進行追訴,已經追訴的,應撤銷案件或不起訴,或終止審判。追訴時效完成,是刑罰請求權消滅的重要事由之一。
行刑時效,是指刑事法律規定的,對被判刑的人執行刑罰有效期限的制度。犯罪人被判處刑罰后,只有在行刑時效期內,刑罰執行機關才有權對犯罪人執行所判處的刑罰。行刑時效期間內所判處的刑罰未執行,超過行刑的時效,便不能再對犯罪人執行所判處的刑罰。行刑時效完成,是刑罰執行權消滅的一項重要事由。
我國刑法總則只規定了追訴時效,對行刑時效未作規定。
三、追訴時效的期限
我國刑法根據罪刑相適應原則,以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標準,規定了4個檔次的追訴時效。根據刑法第87條的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根據上述規定,在確定具體犯罪的追訴時效的期限時,應當根據犯罪的性質、情節,分別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相應條款或量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進行計算追訴時效期限:
(1)在只規定一個量刑幅度的條文中,應依照該條文的法定最高刑確定追訴時效的期限。
(2)在一個條文中規定有兩個以上不同的量刑幅度的,應按與其罪行相對應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期限。
(3)如果所犯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款的法定最高刑確定其追訴時效的期限。
四、追訴期限的計算
根據我國刑法第89條的規定,追訴時效的計算分為兩種情況:
(一)一般犯罪追訴期限的計算
犯追訴期限是“從犯罪之日起計算”。所謂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
(二)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
根據刑法第89條的規定,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連續犯和繼續犯追訴期限的計算標準,為“犯罪行為終了之日”。
(三)追訴時效的延長
根據刑法第88條的規定,我國追訴時效延長分為兩種情況:
1、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這里的“被害人包括受到犯罪侵害的公民個人和法人。控告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控告必須是被害人在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并且已經發現犯罪嫌疑人而向司法機關所作的告發。如果被害人在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誰的情況下報案,則不能適用時效延長的規定。
(四)追訴時效的中斷
我國刑法第89條第2款規定,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這一規定表明,我國追訴時效中斷是以犯罪人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為條件的,但不論新罪的性質和刑罰輕重。根據刑法的這一規定,追訴時效中斷后時效起算的時間為“犯后罪之日”。所謂犯后罪之日,即后罪成立之日
追訴時效是1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后,仍然可以追訴。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88條第1款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此種情況下,追訴時效的延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已經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案件。這是此種追訴時效延長的前提條件。 2、行為人實施了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行為。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