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法律依據_最高法如何規定追加實際控制人為被執行人?
特邀律師
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變更法定代表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變更,市場監督管理局不應該有外部和內部兩套登記系統,不符合法律規定。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或組織。
實際控制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或其他組織。比如父母對子女開辦公司形成的實際控制關系,母公司對子公司、國家監管機構對國企的實際控制關系。
實際控制人并非依法成立,作為一種經濟現象,《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以及最高法司法解釋承認他的存在。
最高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19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20條,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21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數人按照本規定第18條和第20條第一款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后,主張其他人員按照過錯大小分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為被執行人,但是公司財產不足以償還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債務,滿足下列任一情形,申請執行人就可以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第一、公司屬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倒閉或者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且股東不能證明自己的財產與公司財產獨立的,可以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
第二、對于一般的公司,先去工商局調取公司的工商檔案,看看公司股東是否存在抽逃出資或者股東的出資款尚未繳納或者欠繳的情形。
在公司財產不能清償債務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追加抽逃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執行的財產以股東抽逃和欠繳的財產為限。
第三、在強制執行階段,公司未經合法清算就被注銷導致公司無法清算的,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法追加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
第四、在強制執行階段,該公司被解散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但股東接受了公司財產,但是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可以追加接受公司財產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執行股東的財產以接受的財產范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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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才可以限制其高消費,那么追加被被執行人需要注意幾個條件:
1、根據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公司股東存在抽逃出資或者虛假出資。
《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公司成立后,其股東出資已經全部轉化為公司資產,法律明確禁止以任何形式抽逃注冊資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如果想追加公司股東作為被執行人的話,必須提供其存在抽逃出資或者虛假出資的情況
??? ?2、如果你有初步證據可以證明兩個股東存在抽逃出資或者虛假出資的情況,根據法律規定,對方應該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之間針對是否履行出資義務發生爭議的,應當由被申請人承擔舉證義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釋三第二十條、二十一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發生爭議,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證明的,被告股東應當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根據該司法解釋規定的精神,就股東是否抽逃出資的舉證責任分配,申請人就被申請人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行為進行舉證,被申請人對此不予認可的情況下,此時應將舉證責任轉移至由被申請人其提供相應的證據來進行反駁,否則,將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追加實際控制人,無法律依據。
因為追加被執行人是要其被追加人承擔全部連帶責任。
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有證據證明財產歸屬可以直接扣押與執行,妨礙執行的參照民訴法處罰。